您的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政务公开重点工作
    关于下达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任务的通知
    时间:2017-12-01 11:28来源:鞍山高新区管委会作者: 点击:

    关于下达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任务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省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下达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任务的通知》(辽保居发〔20172号)要求,推进全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现将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任务下达给你们。请各地综合考虑本地实际需求、工作绩效等因素,合理分配危房改造任务,确保改造任务20171030日前全部开工(岫岩灾区1030日前全部完工),20186月底前全部竣工。

    一、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家庭等四类重点对象。在确保四类重点对象危房改造任务完成的前提下,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积极筹措资金,对其他贫困户危房进行改造。

    二、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户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多渠道筹集改造资金。政府分类补助标准根据本地区财政状况确定,但建档立卡贫困户等四类重点对象D级危房补助资金户均不低于2.5万元,C级危房补助户均不低于0.5万元。

    2017年,市财政下达的中央补助资金对C级危房改造,按每户0.5万元的标准对各地给予补助;对D级危房改造,按每户2.5万元的标准对各地给予补助。

    三、严格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加强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危房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改造房屋的建筑面积原则上13人户控制在40-60平面内,且1人户不低于20平米、2人户不低于30平米、3人户不低于40平米;3人户以上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8平米,不低于13平米。各县市区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细化本地区面积标准并于月底前上报。对于自筹资金和投工投料能力及弱、需要社保政策兜底脱贫的特困户,改造房屋面积按下限标准控制。

    四、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质量管理,全面实行“五个基本”,即基本的质量标准、基本的结构设计、基本的建筑工匠管理、基本的质量检查、基本的管理能力。要严格执行最低建设要求,必须达到主要部件合格、结构安全。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的农房改造后应达到当地抗震设防标准。改造后的农房应具备卫生厕所、人畜分离等基本居住卫生条件,全力实现危房改造户住房安全户户有保障。

    五、各县市区确定农村危房改造任务时,优先保障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危房改造。

    六、各县市区城建部门在行业网站公开农村危房改造相关政策。在乡镇、村公告公示栏公开农村危房改造相关政策、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审查环节的结果,并请具有专业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

    七、各县市区城建部门要严格执行农村危房改造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下一年度各县市区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及资金的重要参考因素。各地要严格执行农村危房改造月报制度,每月2日前将上月农村危房改造进度情况报市住建委村镇处。

     

     

                                                                      鞍山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