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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鞍山市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任务(编号二十454(53-7))整改结果公示
    时间:2020-08-17 10:12来源:作者: 点击:

     

    鞍山市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任务(编号二十454(53-7))整改结果公示

     

    一、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任务

    问题编号:编号二十 454(53-7) 全省燃煤锅炉污染问题突出。大量锅炉采用简易低效除尘脱硫设施,污染物排放超标严重。全省仍有每小时10蒸吨以下锅炉11000余台,冬季污染问题突出。

    二、整改目标

    完成20吨以上燃煤锅炉环保设施改造并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完成城市、县城及园区内10吨及以下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对10吨以上20吨以下不在拆除范围内的燃煤小锅炉,鼓励企业进行清洁能源改造。

    三、整改措施

    市环保局整改措施:

    (一)全面落实《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将20吨以上燃煤锅炉列为重点排污单位,2018年年底前完成环保设施改造并安装在线监测设施。

    (二)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的通知》和《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督促超标排放企业加快整改,加密企业污染物排放监测频次,全面推进燃煤锅炉达标排放工作。

    (三)对10吨以上20吨以下不在拆除范围内的燃煤小锅炉,督促企业进行提标改造,鼓励企业进行清洁能源改造。

    (四)2018年基本淘汰县域建成区及园区内的10吨及以下燃煤小锅炉。位于城市郊区及农村内的燃煤小锅炉,积极推进清洁能源改造工作,减少燃煤污染。

    (五)按照《辽宁省淘汰燃煤小锅炉工作考核奖惩办法》要求,对完成淘汰燃煤小锅炉的地区给予资金补贴或奖励,对未完成淘汰任务的进行责任追究,推动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整改措施:

    (一)积极协调各县(市)区、市供电公司大力宣传省政府文件精神并按照文件精神开展电供暖用户准入工作。(二)组织开展工业锅炉能效提升专项行动。2017年下半年开始,对全市重点锅炉生产企业和锅炉使用企业进行节能专项监察,依法督促企业停止生产低效锅炉,引导企业使用高效环保锅炉。

    (三)积极做好高效节能锅炉推广工作。研究制定我市高效锅炉技术目录,引导供需对接,推进工业企业加快燃煤小锅炉改造进程,推动小锅炉污染问题解决。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整改措施:

    (一)截止2017年底,我市城区内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居民燃煤供暖锅炉已经全部完成拆除或关停,原有区域全部实现并网集中供暖。

    (二)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城区内非居民燃煤供暖锅炉拆除后供暖区域并网供暖工作。

    (三)按照清洁能源供暖总体规划要求,积极推进清洁能源供暖工作。

    市质监局整改措施:

    对拆除的燃煤小锅炉,市质监局及时组织办理注销手续。

    四、整改主要工作及成效

    1.高新区管委会严格按照燃煤锅炉淘汰计划,2016年淘汰燃煤锅炉5台,2018年淘汰燃煤锅炉5台。2018年洪台沟热源厂燃煤锅炉改造为生物质燃料锅炉。

    2.大力推进集中供热,目前高新区只有梨花峪热源厂1家为燃煤集中供暖企业。

    3.开展对已淘汰燃煤锅炉复查工作,防止复燃现象发生。

    4.全面落实《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加强对重点燃煤供暖企业监管,梨花峪热源厂2015年已安装在线监测设施,目前稳定达标。

    此项整改任务已全部完成,达到整改目标要求。

    以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等联系方式,向市级环保督察整改工作机构反馈。邮寄的以邮戳为准,直接送达的以送达日期为准。

    公示时间:2020年8月17日至2020年8月21日(5个工作日)

        受理部门:鞍山市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电话:5234931  5234907

    邮寄地址: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155号

     

            中央环境保护督察高新区工作协调组

                       2020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