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高新区收费许可证办理指南
申请单位资格
行政事业性单位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及人民法院实施诉讼收费;经营服务性单位为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等管理项目的收费。其中事业单位应具有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应具有非企业组织法人登记证;企业应具有营业执照并在税务部门进行税务登记。
《收费许可证》发放应具备的资料
申领《收费许可证》的单位,根据单位性质不同(指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应提供合法有效的收费依据文件,收费单位编制批件、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非企业组织法人登记证、执业资格或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复印件,并填写《收费许可证申请表》。
办理程序
收费许可证发放申请单位到鞍山物价信息网下载《收费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逐项填写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送其上级主管部门加盖公章,提供申请所需资料;价格主管部门对申请表及收费文件等资料进行核准后到市公共服务中心发放《收费许可证》。
办理依据
《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计价格 [1998]第2084号),1998年10月21日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 [2006]第532号),2006年3月27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收费许可证>管理的通知》(辽价发[2005]78号),2005年6月27日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完善收费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48号)。
对持证收费单位的要求
收费单位应于实施收费前20个工作日申请核发《收费许可证》;收费单位改变名称,增加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或范围,应于批准后20日内持批准文件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收费单位合并、分立、迁移或停止时,应于批准后20日内持批准文件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收费单位丢失《收费许可证》时,应及时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