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督管理工作(以下简称监管工作)
(一)项目承担单位责任
项目承担单位应接受高新区管委会的监督、检查,按照规定填报科技发展资金项目《监督管理信息调查表》(季报),并对所提供的监督管理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二)监管工作的依据
监管工作的依据有:项目申请材料、项目承担单位定期填报监督管理信息调查表、管委会监管意见、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价意见及实地调查等。
(三)监管工作主要方式
1、项目承担单位定期填报《监督管理信息调查表》;
2、科技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审计局实地检查项目执行情况,提出监管意见。
(四)监管工作主要内容
1、项目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
2、项目计划进度执行情况;
3、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措施。
(五)监管信息填报程序
1、项目执行期间,项目承担单位应定期、真实地填报《监督管理信息调查表》;
2、科技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审计局对《监督管理信息调查表》数据进行审核。依据申报材料项目书审查项目阶段进展情况,填写项目监管意见;
3、季报上报时间: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每季度填报《监督管理信息调查表》,上报时间分别为4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及下一年度1月15日前。
(六)监管意见分为三种:项目执行、项目变更、项目终止
管委会依据科技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审计局的评价结果,填写监管意见,并反馈至项目承担单位。
(七)项目计划变更、项目计划终止监管意见的办理。
1、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应申请计划变更:
(1)因项目承担单位改制、重组或以项目技术转让方式等原因变更项目承担主体的;
(2)因不可抗拒因素,项目承担单位提出变更计划指标;
(3)项目执行期变更的。
2、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应申请项目计划终止:
(1)发现并证实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申请过程中有违法、欺骗等事实隐瞒行为;
(2)实施项目的主要经费不能落实的;
(3)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及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4)项目承担单位破产;
(5)不填报《监督管理信息调查表》。
二、项目验收工作
(一)项目的验收工作由科技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审计局负责,由科技经济发展局组织验收。
管委会依据科技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审计局验收意见和材料,并参考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的评估报告,进行综合评价,做出验收结论。
(二)项目验收工作,原则上应在到期后一年内完成。需要提前验收的项目,应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管委会同意后,方可进行验收工作。
(三)项目验收时应提交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原件,审计报告应加盖骑缝章、审计单位公章和两名注册会计师签章。
(四)项目的验收材料
项目承担单位应完成的验收材料:
1、《鞍山高新区科技发展资金结题报告》;
2、《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原件;
3、项目工作总结报告,包括项目期内的如下内容:
(1)项目资金落实与支出情况;
(2)项目产品开发进度与取得成果情况;
(3)项目产品市场开拓与销售情况;
(4)项目验收与立项时项目承担单位的资产、销售、利税情况;
(5)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6)其他相关说明。
本规范有关条款,由鞍山高新区科技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