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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鞍山高新区营商环境特约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1-02-05 12:04来源:作者: 点击:

     


    关于印发《鞍山高新区营商环境特约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管委会各部门、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进一步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构建与企业、与群众、与基层三个互动体系工作要求,拓宽营商监督渠道,全面推进高新区营商环境建设,完善监督机制、强化社会监督,结合实际,特制定《鞍山高新区营商环境特约监督员管理办法》。并经研究决定,聘请哈燕妮等24名同志为2020-2022年度高新区营商环境特约监督员(详见附表),依法依规对高新区各窗口和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

    各窗口单位、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国家《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相关规定,支持、配合区特约监督员依法履职,为其开展工作创造条件,提供便利。高新区营商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特约监督员的日常联系等事宜,受理反馈特约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反映的困难问题、转交的投诉举报。特约监督员要严格遵守《鞍山高新区营商环境特约监督员管理办法》规定,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积极为高新区高质量发展建言献策,为高新区打造营商环境最优区、鞍山市深化城市活力建设与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贡献力量。

     

                                                         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10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鞍山高新区营商环境特约监督员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进一步拓宽营商监督渠道,充分发挥高新区营商环境特约监督员监督作用,制定本办法。  

    一、特约监督员的工作宗旨

    以建设高效透明的政务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开放有序的市场环境、诚信守约的人文环境为目标,聚焦群众反感、市场主体困扰、制约发展突出的问题,有效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打造营商环境最优区,推进高新区高质量发展。

    二、特约监督员的职责义务

    特约监督员需根据高新区营商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定期或不定期通过电话、邮箱、座谈等方式,向高新区营商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意见及建议。

    (一)职责

    1.对高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政务公开、服务承诺兑现、行业行为规范等进行监督;

    2.对高新区各部门、各单位工作人员在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等方面进行监督;

    3.对高新区部门、各单位的行风建设、履行法定职责、工作纪律、服务质量情况进行调研;

    4.收集社会各界对高新区营商环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并进行调查研究;

    5.帮助企业反映各部门、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营商环境建设方面的问题线索和诉求;

    6.对监督或调研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收集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深入研究,形成监督、调研或建议报告,反馈至高新区营商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7.积极参与高新区营商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检查、评价、座谈、调研、咨询等活动;

    8.积极宣传《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鞍山市及高新区优化营商环境建设的相关政策、制度、规定及举措;

    9.接受高新区营商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义务

    1.自觉服从高新区营商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安排,遵守监督工作有关规定,保质保量完成监督工作;

    2.严谨细致,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不夸大事实,不隐瞒问题,审慎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3.谨言慎行,遵守纪律,不对基层要求作任何承诺,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未经高新区营商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不得擅自向外界披露,对工作中涉及的业务资料、会议内容等负有保密义务;

    4.廉洁自律,不收受贿赂,不接受宴请或礼品,不徇私舞弊,不得利用特约监督员身份和影响力从事商业性营利活动;

    5.及时向高新区营商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告知个人单位、联系方式、职务等信息变化情况,如因个人原因无法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提请解聘。

    三、特约监督员的解聘

    营商环境特约监督员实行两年一聘,动态管理,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高新区营商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回证件,予以解聘。

    1.违反工作纪律、散布不当言论、传播负面消息、中伤高新区形象,对高新区优化营商环境建设造成不良影响的;

    2.长期联系不上或不积极履行义务,连续6个月未向高新区营商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监督、调研和工作建议等报告的;

    3.发生违法违纪行为,被公安司法机关追究的;

    4.利用身份影响力从事商业性营利活动,或以权谋私、干预行政机关正常办公的;

    5.营商环境特约监督员由于身体等原因主动要求提前解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的;

    6.其他特殊情况不适合继续担任特约监督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