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落实创业促就业
扶持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千山风景区管委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1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中专学生和复原转业退伍军人创业创新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15〕54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92号)、《关于开展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省级专项补贴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辽人社〔2015〕242号)等文件精神,统筹推动全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创业者提供有效服务,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创业补贴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扶持重点群体自主创业
将一次性创业补贴调整为创业场地补贴。对没有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自行租赁场地在我市进行首次自主创业(指首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且注册登记时间为2016年1月1日后)的高中等学校在校生、毕业5年内的高中等学校毕业生及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复原转业退伍5年内的军人、返乡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群体,按5000元/年的标准给予创业场地补贴;毕业五年内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按10000元/年标准给予创业场地补贴。创业场地补贴实行当年申请当年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当年未提出申请的,不享受补贴政策。
(一)申报材料和身份要件
1、申报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
(3)《营业执照》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4)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机关出具的首次领取《营业执照》证明
(5)创业实体纳税或减免税的相关材料
(6)《场地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个体工商户提供创业者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企业提供本企业开户行账号
(8)《鞍山市首次自主创业场地补贴申请表》(附件1)
2、身份要件:
(1)高中等学校在校生:本人《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所在学校出具的在校学生证明。
(2)毕业5年内的高中等学校毕业生:《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3)毕业5年内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毕业证》和《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复原转业退伍5年内的军人:《军(警)官转业证书》或《退伍证》原件及复印件
(5)返乡农民工: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返乡农民工证明原件及加盖村委会公章的复印件
(6)就业困难人员: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7)毕业五年内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创业场地补贴申请表》(附件2)
(二)申请补贴程序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和身份要件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录入“鞍山市创业场地补贴计算机管理系统”,填写《鞍山市首次自主创业场地补贴审核情况汇总表》(附件3),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符合创业补贴条件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并经市财政局同意后,按照规定标准给予专项补贴。
二、创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每个县(市)区在2016年底前至少要建设1个创业孵化基地。对由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创办或管理的具有公益性质,以承担为劳动者初次创业提供孵化服务为目的的创业孵化基地,经认定为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可获得“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省级专项补贴资金”。补贴标准为:基地面积达到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以上的,补贴150万元/年;达到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上的,补贴100万元/年;达到3000平方米(含3000平方米)以上的,补贴70万元/年。
对面积不足3000平方米的创业孵化基地,可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申请认定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定合格后,可享受“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市级专项补贴资金”。补贴标准为:基地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上,补贴50万元/年;达到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上,补贴30万元/年。所需资金从市财政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搭建初次创业平台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根据市场情况和创业者需求,在具备规模的综合商贸市场中整体规划和租赁部分柜台、摊位及门点,免费为失业人员创业提供场地,期限为2年。在市场租赁柜台、摊位及门点所需资金,从市财政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申领程序及身份要件: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须持《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填写《失业人员入驻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申请表》(附件4),经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初审合格,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认定后,办理《营业执照》和入驻手续。
四、开展创业大赛
定期举办创业大赛,对获得省级以上创业大赛前三名并在我市注册登记的高中等学校在校生、毕业5年内的高中等学校毕业生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复原转业退伍5年内的军人创业项目,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共同向省争取就业专项资金予以资助。
对获得市政府举办的创业大赛前三名并在我市注册登记的高中等学校在校生、毕业5年内的高中等学校毕业生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复原转业退伍5年内的军人创业项目,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定后,对每个项目给予2万元至5万元的资助,所需资金从市财政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申领程序及身份要件:
1、《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3、《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大赛主办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
5、《鞍山市创业大赛获奖者资助申请表》(附件5)
五、创建创业型县区和创业型街道(乡镇)
1、创建省级创业型县区。积极推荐创业政策好、创业环境优、工作成效显著的县(市)区参评省级创业型县(市)区。对被认定为省级创业型县(市)区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共同向省争取就业专项资金予以补贴。
2、创建市级创业型街道(乡镇)、充分就业街道(乡镇)。由县(市)区推荐就业创业工作有特色、创业环境优、工作成效显著的街道(乡镇),填写《创建市级创业型街道(乡镇)认定表》、《创建市级充分就业街道(乡镇)认定表》,参评“市级创业型街道(乡镇)、充分就业街道(乡镇)”。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认定为“市级创业型街道(乡镇)、充分就业街道(乡镇)”的,市财政局一次性拨付10万元就业专项资金。
六、创业保障
对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自主创业,并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自主创业”登记的,可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到失业保险金发放部门一次性申领剩余的失业保险金。其创业满2年(含2年)以上但失败的,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认定后,比照就业困难人员给予社保补贴。其中对实现灵活就业的,给予3年的社保补贴。
创业人员在创业期间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创业失败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期限不足3个月的,按满3个月发放。
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