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高开发﹝2021﹞19号
关于印发《高新区2021年“三保”工作
方案及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高新区各单位:
为切实做好2021年高新区“三保”工作,现将《高新区2021年“三保”工作方案及应急处置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3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高新区2021年“三保”工作方案
及应急处置预案
为切实做好2021年高新区“三保”工作,兜牢兜实“三保”底线,夯实“六稳”“六保”基础,按照2021年鞍山市财政局“三保”工作专题会议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财政部和省市有关工作部署,坚持系统观念,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将“三保”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抓,强化责任落实,创新方式方法,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三保”资金预算优先保障、不留缺口,确保兜牢“三保”底线,确保不发生工资拖欠,为“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奠定坚实基础,以优异的成绩庆祝建党100周年。
二、具体措施
(一)提高思想站位,形成系统工作合力
1.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辽宁“三保”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认真落实财政部工作要求和省市工作部署,提高政治站位,主动履职尽责,坚决兜牢“三保”底线。
2.把“三保”作为重大政治责任,作为财政工作的底线任务,落实“三保”责任,建立高新区“三保”保障责任落实机制。
3.加强“三保”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以党工委书记任组长、常务副主任任副组长、财政、税务、组织、人社、行政审批、社会治理、宣传统战、审计等部门主要领导为组员的“三保”风险化解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区“三保”工作,定期召开分析会,认真研判形势,统筹做好“三保”风险防范和有效化解工作。
(二)狠抓财政收入,提升“三保”保障能力
4.实施高新区财源建设工程,落实财政奖补资金,引导高新区企业加快转型发展,巩固已有税源、壮大支柱税源、培植新型税源,夯实税源基础。
5.强化重点税源动态监控,严格税收征管,加强非税收入监督,提高高新区收入质量。
6.用好用足各类政策支持资金,加强统筹整合,突出支持重点产业、重大项目,促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增强高新区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强化支出保障,确保资金足额到位
7.开展 “三保”预算再审核,确保在预算中足额安排“三保”和债券还本付息支出,对“三保”等支出保障不到位的地区,督促其及时调整预算。
8.落实真正过紧日子要求,加大财政资金统筹盘活力度,大力压减非急需非刚性支出。落实市财政《关于编制市本级2021年部门预算的通知》(鞍财预[2020]184号)文件精神,2021年高新区各预算单位公用经费定额比上年压减10%,公车运行维护费比上年压减22%,业务费比上年压减20%以上,非急需、非刚性支出不予安排,“三公”经费预算比上年只减不增。加大结转结余资金清理力度,节约资金优先保障“三保”等支出。
9.落实《财政部关于做好2021年财政资金直达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2021]9号)文件精神,根据支出的轻重缓急和项目实际进度统筹调度直达资金,确保“三保”等重点支出资金需求。
10.建立区级“三保”支出监控体系,对财力性资金采取按月均衡调度;对提前告知专项资金按月计划调度;对执行中下达的补助资金按月统计调度。
11.充分发挥县级“抓统筹、保基本、促均衡”的作用,将乡镇教师、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全部纳入高新区财政保障范围。
(四)加强日常调度,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12.抓好建章立制,完善“三保”财力补助、动态监测、资金调度、通报约谈等方面工作制度,为做好“三保”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13.全面摸排高新区“三保”实际范围、标准和资金需求情况,同时将债务还本付息、解决中小企业欠款、消化暂付款等刚性支出纳入调查范围,探索建立适合我区实际的“三保”保障清单。
14.设立工资库款保障户,作为特殊时期落实“三保”支出优先保障的特殊方式。
15.强化库款运行监测,按日监测财政库款余额,坚决兜牢“三保”底线。
16.依托财政预算“一体化”信息平台,将“三保”日常调度信息嵌入“一体化”系统,细化“三保”日常调度具体内容,跟踪了解 “三保”执行情况,尽快实现“三保”数据动态提取,提高“三保”信息化管理水平。
17.严肃财经纪律,严查挤占、挪用“三保”支出等违规违纪行为。对“三保”工作中主观意识淡化、未认真履职尽责、预算安排不足、挪用预算资金的进行通报约谈。严格执行债务风险红色等级和“三保”重点关注地区限制性措施。
(五)加强应急处置,防范其他风险传导
18.加强“三保”风险研判,开展未来三个月工资保障风险评估工作,做到风险早发现、早介入、早处置,防止发生拖欠工资问题。
19.发生“三保”风险事件期间,区财政要通过调减“三保”之外的其他支出,依法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盘活存量资金等方式予以解决。
20. 发生“三保”风险事件期间,不得新增财政供养人员,不得增加会议费、培训费等一般性支出,不得提升办公条件(含更换家具)与扩建、修缮各类办公场所,不得扩大基本建设投资规模,不得自行安排民生提质扩面或出台各类津补贴政策。
21.建立重点情况上报机制。确定通过区财政确实无法解决时,应提前1个月向区政府报告并向上级财政部门反映情况,争取上级财政部门支持,接受上级财政部门的指导和帮助。
22.建立舆情应对机制。若发生“三保”风险事件,实时掌握舆情动向,及时报告,不得瞒报、迟报、漏报、谎报。第一时间主动回应社会,统一对外发布信息,并做好群众解释说明工作,正确引导舆论,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