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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鞍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家庭审核确认操作规范政策问答
    时间:2021-05-14 15:41来源:作者: 点击:

    鞍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家庭

    审核确认操作规范政策问答

     

    一、哪些部门具体承担低保、低收入家庭审核确认工作? 

    1.县级(含县级市、区、开发区,下同)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低保、低收入家庭的对象确认、保障金确定、动态调整、终止保障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低保、低收入家庭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包括申请人家庭成员和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下同)、对象审核、动态调整、日常管理等工作。

    3.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相关工作。

    二、什么情况下可以简化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审核确认程序?

    发生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简化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审核确认程序,取消民主评议、公示等环节。

    三、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申请是否有城乡差别,具体规定如何?

    有。低保申请分为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低收入家庭申请分为城市低收入家庭和农村低收入家庭。原则上可将申请人居住地为城镇行政区域且居住超过一定年限(一般为6月以上)、无承包土地或山林、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作为申请城市低保、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户籍条件;其他的申请农村低保、农村低收入家庭。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分别符合城市低保(城市低收入家庭)、农村低保(农村低收入家庭)申请类别的,应先按户核查家庭经济状况后,分别提出申请。

    四、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是同一地址,如何申请救助?

    在我市辖区内,经常居住地(持当地居住证)与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市辖区内的家庭申请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时,非经办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经办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低保、低收入家庭需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及提供必要的情况证明,并协助做好保障对象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申请人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1.申请人应当如实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

    2.履行委托核查家庭及家庭相关成员(包括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及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下同)经济状况的相关程序;

    3.按规定提交家庭及家庭相关成员户籍、身份、劳动能力状况、收入、财产等有关证明材料。有缴纳个人所得税和城乡居民基本社会保障性支出、因病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全日制大学本科(含)以下非义务教育在校学生教育费用、灵活就业人员因在异地打工期间增加生活成本等刚性支出的,需要一并提供。

    六、如何实施劳动能力鉴定?

    以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为由申请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的,对没有争议的,可不进行劳动能力状况鉴定。不得对法定丧失劳动能力人员强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对有争议的,应由各县级相关部门负责组织鉴定。

    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低保、低收入家庭申请时应做好哪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受理低保、低收入家庭申请,并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当场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并向当事人出具受理通知单,明确受理时间、接收申请要件清单、预计审核确认结果反馈时限等信息;材料不齐备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代理人需补齐的所有规定手续和材料。

    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相关证明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八、哪些人员申请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时应按规定进行备案?

    低保经办人员及社区(村)低保工作协办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党和国家机关及群团组织工作人员本人及近亲属申请低保时,应按规定备案。低保经办人员是指负责具体办理或分管低保申请受理、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对象确认、复核等事项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

    申请低收入家庭救助的,可参照申请低保备案相关规定执行。

    九、哪些支出可在家庭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扣减?

    1.因家庭成员患重病,造成家庭负担超出承受能力,导致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家庭,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一定时期内(一般为6个月以上)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可按100%扣减;

    合规医疗费用是指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诊疗所发生的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可将重病、慢性病和罕见病患者根据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在医疗机构(药店)自费购买的维持日常治疗必需特定药品的费用,视为合规医疗费用。对上述合规医疗费用之外,个人负担的其他必需的自费医疗费用,可再按40%纳入合规医疗费用。

    2.家庭成员就读全日制大专或本科院校的基本生活费用支出,依据就读院校所在城市类型,一、二线城市每人每月可按600元扣减,三、四线城市每人每月可按500元扣减,高中生每人每月可按300元扣减;

    3.灵活就业人员因在异地打工期间增加的生活成本可按打工地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扣减;

    4.各地依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的其他收入。

    具体比例和方法由各县(市)区、开发区确定。

    十、对从事无固定收入或无法确定固定收入职业的人员如何核算经济收入?

    从事无固定收入或无法确定固定收入职业的,年龄在40周岁以上(含40周岁)的女性居民和年龄在50周岁以上(含50周岁)的男性居民,其收入可按不高于评估标准80%核算;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其收入可按不高于评估标准50%核算;实际收入高于核定收入或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按本人实际收入核算。具体比例由各县(市)区、开发区依据实际自行确定。

    十一、对重病重残或其他确因劳动能力状况等影响正常从事无固定收入或无法确定固定收入职业的,如何核算其收入?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病残人员(包括肢体、智力、精神、言语、听力残疾1、2级,视力残疾盲1、2级或相应鉴定结论),按实际收入核算。

    2.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的病残人员(包括智力或精神3、4级,肢体、言语、听力残疾3级,视力残疾低视力3级或相应鉴定结论),可按不高于评估标准15%比例核算,实际收入高于核定收入的按实际收入核算。

    3.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病残人员(包括肢体、言语、听力残疾4级,视力残疾低视力4级或相应鉴定结论),可按不高于评估标准30%比例核算,实际收入高于核定收入的按实际收入核算。

    4.因照顾重病残人员或哺乳期内(从婴儿出生之日起至满1周岁)婴儿而影响家庭中的健全人(每户家庭限1人)正常从业的,根据实际情况可按不高于评估标准50%比例核算,实际收入高于核定收入的按实际收入核算。

    5.夫妻双方均为病残人员,其中一方为终身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实际收入核算。

    6.上述未作具体规定的,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较为准确合理的核算方法。

    十二、如何实施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受理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申请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先提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委托各级核对机构按有关规定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将核对结果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反馈给申请人。对信息核对中发现家庭经济状况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直接作出不予确认决定,并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确认通知单,授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确认权限的,可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向申请人反馈审核确认结果。

    十三、申请人对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如何处理?

    申请人对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及时提出复查申请并补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补充证明材料进行审核,按规定组织开展复查。复查仍有异议的,以各级核对机构复核结果为最终结果。

    十四、实施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时,对调查核实工作有哪些要求?

    对于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符合条件的低保、低收入家庭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组织调查人员,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调查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工作人员、社区(村)低保工作人员和居民委员会成员等组成,每组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

    十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审核意见后,是否需要公示,公示期如何规定?

    需要按规定进行审核意见公示,公示期为3-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致贫原因等,艾滋病等特殊疾病可按“重病”登记致贫原因,下同。

    十六、什么情况下需要进行民主评议程序?

    对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后发现与申请人提供材料不符或审核公示中出现投诉、举报等较大争议的申请家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审核公示结束后及时组织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民主评议。

    十七、民主评议的具体程序是什么?

    民主评议应按规定程序逐户进行,并详细记录全过程,评议结论应由所有参加评议人员签字确认。民主评议不应对被评议家庭是否符合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条件作出结论。

    民主评议小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社区(村)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成员、熟悉申请人家庭情况的居民代表等人员组成,评议小组成员不少于5人。有条件的地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派人参加民主评议。

    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重新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

    十八、受理申请后,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审核确认的工作时限是多少天?

    自受理低保、低收入家庭申请之日起,城市低保对象、城市低收入家庭在30天内,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低收入家庭在40天内完成审核确认。实施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的时间可不计入审核确认时限,但核对时间最长不超过30天。

    十九、低保金额如何计算,何时可以领取低保金?

    按户救助的,低保金额应按当地低保标准与家庭人均收入的差额乘以核定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数计算。符合分类施保条件的,应先加上分类施保金额。

    符合“单人保”低保救助的,低保金按照家庭收入情况分档确定,不按照分类施保条件增加救助金。其中,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但低于2倍低保标准的,按照当地低保标准全额救助;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2-4倍低保标准的,按照当地低保标准50%救助。

    县级民政部门从作出确认结果之日的下月起发放低保金。

    二十、救助资金以什么方式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

    低保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按月直接发放到户。对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发放的其他救助补助资金,可按规定与低保金一同发放到户。

    二十一、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审核确认工作档案有哪些,如何保管,如何查阅?

    1.建立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审核确认档案和日常管理档案。包括申请书、申请审核表、诚信承诺、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材料及申请人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困难群众信息台账等

    2.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档案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保管,因工作需要,也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保管,审核确认类档案的保管期限为停止救助后不少于3年,日常管理类档案的保管期限不少于5年。

    3.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档案主要供各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审核确认工作部门使用,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法院和检察院因工作或办案需要可以查阅,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成员查阅档案的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其他人员不得查阅。

    二十二、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如何进行动态管理?

    1.对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救助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及时办理停保手续,并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当事人,说明理由,收回有关证件,自做出停止救助决定之日下月起停止发放低保金;对需要重新核定救助金额的及时调增(减)低保金,并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当事人,说明理由。

    2.根据年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家庭收入来源等情况,对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实行分类管理,定期复核。对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家庭,可每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复核中发现需要重新核定低保对象救助金额的,应根据复核情况及时办理增(减)发手续。复核期内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的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再调整救助水平。

    3.发生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时,对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和收入来源不固定的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可暂不进行动态管理,给予一定时限的渐退期。具体办法由各地自行确定。

    二十三、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在接受救助期间的义务有哪些?

    1.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支出等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2.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成员,在接受救助期间,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求职登记,接受职业介绍和技能培训;

    3.应当参加村(居)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劳动。村(居)民委员会要积极配合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成员提供重点服务。

    二十四、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在接受救助期间不履行义务,如何处理?

    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成员,连续3次无正当理由拒绝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决定减(停)发低保对象本人的保障金,或者停止低收入家庭成员本人的相关救助。

    二十五、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在接受救助期间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是否有优待政策?

    有。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在接受救助期间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视其就业或创业的稳定情况,可继续给予不超过2年的低保渐退期;对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视其家庭困难程度、就医、就业、残疾等实际情况,可继续给予不超过2年时间的低保渐退期。

    二十六、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出现迁移情况时如何处理?

    低保、低收入家庭户口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迁移或在同一市辖区内执行相同保障标准的县级行政区域迁移的,救助可继续享受,不再重新履行申请手续;在同一市辖区内执行不同保障标准的县级行政区域或我省辖区内跨市迁移的,应当在迁入地按程序重新申请,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配合做好衔接工作。

    二十七、如果有人对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审核确认工作进行举报,多长时间可以反馈处理结果?

    对实名举报,应逐一依法及时核查,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二十八、出现什么情形,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

    2.对符合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以确认同意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确认同意的;

    4.利用职务非法查询与救助申请无关的个人信息,或者利用职务之便,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5.丢失或者篡改接受、发放、登记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6.不按照规定发放救助金、救助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救助服务的;

    7.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二十九、发生什么情况,可以对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停止救助并责令非法获取的救助金,并依法给予处罚;逾期不退回的,审核确认部门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1.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证明,不如实申报家庭财产状况、收入状况,不配合或拒绝民政部门工作而导致家庭收入无法核实的;家庭收入情况好转后,不按规定履行收入、财产报告义务的。

    2.家庭房产条件明显超过当地规定标准的。

    3.拥有四轮轿车(残疾人代步车除外)、船舶、大型农机具等机动车的。

    4.以丧失劳动能力(或丧失部分劳动能力)为由申请低保救助,有争议但拒不进行劳动能力状况鉴定的。

    5.因放弃法定应得赡(抚、扶)养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收入而导致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

    6.参与赌博、嫖娼、吸毒、盗窃、卖淫、诈骗、非法组织等违法行为,经教育、警示后不悔改而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7.无视有关政策规定,扰乱公共秩序,无理取闹、谩骂、伤害低保工作人员的。

    8.采取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隐匿家庭财产或通过离婚、赠与、转让等方式放弃应得收入或财产而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9.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