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政务公开>政策文件
    关于印发《高新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若干措施》的通知
    时间:2021-07-06 08:56来源:作者: 点击:

    鞍高开发﹝2021﹞38号

     

    关于印发《高新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

    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

    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高新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通知。

     

                                                                      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6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高新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

    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若干措施》的通知(秘发〔2020〕49号)精神,适应新时代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优化教育督导管理体制、完善运行机制、强化结果运用,推动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切实履行教育职责,助推全区教育改革与发展,结合高新区实际,现制定如下措施。

    一、健全教育督导管理体制

    全面落实教育督导机构设置。强化地方政府教育督导职能,理顺管理体制,健全督导机构,创新工作机制,充实督导力量,确保督导机构独立行使职能。调整充实教育督导委员会,由管委会分管教育工作的领导同志任主任,教育卫生办主任任副主任。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单位管委会组织办、宣传统战办、经济发展办、教育卫生办、高新公安分局、财务管理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办、自然资源三分局、城市建设办、农业农村办、应急办、市场监管分局、文化旅游体育办群团办有关负责同志。高新区教育督导室承担高新区教育督导委员会日常工作教育卫生办设立总督学、副总督学,分别兼任高新区教育督导室主任、副主任,负责具体工作落实。(教育卫生办、组织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办等部门)

    依法落实教育督导职能。区教育督导委员会每年组织一次综合督导,根据需要开展专项督导。教育督导机构严格依照《教育督导条例》等法律法规,强化督政、督学、评估监测职能。(教育卫生办及高新区教育督导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

    )充分发挥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单位作用。明晰成员单位职责,建立联络员制度,成员单位要安排专门人员负责联系教育督导工作,形成统一协调、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高新区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要切实保障参加督导时间,积极参加督导,履行应尽职责。高新区教育督导委员会组织实施区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自评。高新区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单位每年年底将履行职责情况形成报告报区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教育卫生办及高新区教育督导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

    二、完善教育督导运行机制

    )加强对学校的督导。完善学校督导的政策和标准,对学校开展经常性督导,引导学校办出特色、办出水平,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重点督导学校落实立德树人情况,主要包括学校党建及党建带团建队建、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师德师风、资源配置、教育收费、安全稳定等情况。指导学校建立自我督导体系,优化学校内部治理。完善督学责任区制度,责任督学挂牌督导要覆盖每所中小学校(幼儿园),落实常态督导,督促学校规范办学行为。原则上,学校校(园)长在一个任期结束时,要接受一次综合督导,同时要加强对民办学校的全方位督导。(教育卫生办及高新区教育督导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

    )加强和改进教育评估监测。完善评估监测指标体系,加强对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办学条件和教育教学质量的评估监测。开展幼儿园办园行为、义务教育各学科学习质量、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评估监测。探索建立教育督导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有关评估监测机构和社会组织开展教育评估监测的工作机制。(教育卫生办及高新区教育督导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

    )改进教育督导方式方法。大力强化信息技术手段应用,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开展督导评估监测工作。遵循教育督导规律,坚持综合督导与专项督导相结合、过程性督导与结果性督导相结合、日常督导与随机督导相结合、明察与暗访相结合,不断提高教育督导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教育督导工作统筹管理,科学制定督导计划,控制督导频次,避免给学校和教师增加负担、干扰正常教学秩序。(教育卫生办及高新区教育督导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

    三、健全教育督导问责机制

    (七)严格落实教育督导制度。政府教育督导室要严格落实《教育督导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的教育督导报告、反馈、整改、复查、约谈、通报、问责等制度,整合教育监管力量,建立教育督导与教育行政审批、处罚、执法的联动机制,提高教育督导的权威性和实效性,增强教育督导震慑力。开展综合、专项督导,要形成督导报告并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教育行政部门网站等载体向社会公开,对落实上级教育决策部署不力和违反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要在新闻媒体予以曝光。被督导单位要按照反馈意见、整改要求及时报告整改结果并向社会公布整改情况,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被督导单位落实整改意见,并建立“回头看”复查机制,整改不力要负监管责任。(教育卫生办及高新区教育督导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

    (八)强化督导结果运用。对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上级教育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彻底,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或拒不接受教育督导的被督导单位的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约谈记录报送被督导单位上级部门备案,作为政绩的重要依据。对督导复查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的被督导单位,将教育督导结果、工作表现和整改情况通报其所在地党委和政府,提出其领导班子成员不得评优评先、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的工作建议。(教育卫生办及高新区教育督导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

    四、深化督学聘用和管理

    (九)建立健全督学选配制度。落实《辽宁省督学聘任与管理办法》,建立督学聘任、退出机制及岗位责任追究机制。要高度重视加强督导队伍建设,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业务精湛、廉洁高效、专兼结合的督学队伍。健全完善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配备专职督学,并逐步扩大专职督学比例。责任督学按与学校数1:5的比例配备,部分学生数较多的学校按1:1的比例配备。(教育卫生办及高新区教育督导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

    (十)规范督学培训与管理加强督学培训,将督学培训纳入教育管理干部培训计划,专职督学3年接受一次省级培训,每年至少接受一次市级培训,提升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加强督学分级分类管理,强化督学实绩考核,结合实际为兼职督学和责任督学核定工作量,对认真履职、成效显著的督学,以适当方式予以奖励,激发督学的工作主动性积极性。公开挂牌督学的联系方式,接受社会监督。(教育卫生办及高新区教育督导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

    五、强化教育督导条件保障

    十一)切实落实教育督导条件保障。将教育督导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由教育督导机构依规统筹使用。要结合本地区开展教育督导工作实际情况,支付教育督导工作人员和兼职督学因教育督导工作产生的通信、交通、食宿、劳务等费用,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自行确定。要在办公用房、设备等方面,为教育督导工作提供必要条件。(教育卫生办及高新区教育督导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

    (十二)运用好教育督导信息化平台。做好市、县(市)区、校的督导信息化综合管理平台使用工作逐步形成由现代信息技术和大数据支撑的智能化督导体系,提高教育督导的信息化、科学化水平。(教育卫生办、财务管理办)

    六、工作要求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认识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协调,抓好本《措施》落实。要结合实际,细化具体落实措施。(教育卫生办及高新区教育督导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

    十四压实工作责任区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要加强对本《措施》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落实情况要作为对有关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对落实不到位的责任单位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教育卫生办、组织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