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高开发﹝2021﹞55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建设用地
管理工作的通知
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驻区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高新区建设用地管理,规范园区内建设项目与市场主体用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土地管理、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高新区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严格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批准文件规定的使用用途使用土地。
2、项目建设单位须严格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工程建设与使用,未经审批不得变更控制性详细规划与改变土地、地上建筑物用途。
3、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土地用途的,须完成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相应用地性质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4、管委会各部门在受理、审批有关市场主体申请登记、备案行政许可等政务服务事项时须严格按照项目用地初始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用途给予审批、备案。
此通知。
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8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