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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鞍山高新区深入实施水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1-11-01 09:03来源:作者: 点击:

    鞍高开发﹝2021﹞61号

     

    关于印发《鞍山高新区深入实施水污染

    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驻区机构:

    现将《鞍山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进驻窗口单位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10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鞍山市高新区深入实施水污染

    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为了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全面推进流域污染治理,加快实现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三水统筹”,确保我区河流国、市控断面水质稳定达标,水生态环境明显改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以断面水质达标为核心,以“堵污口、清淤泥、净水质”为重点,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通过不断强化工程措施和管理措施及科技治污措施,全面提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效率,彻底解决和消除污水直排和溢流等问题,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良性互动。针对1个市控水质目标1条主要河流污染情况,建立问题清单,实施销号制度,逐年实现稳定达标。

    二、工作目标

    全区河流水质全面稳定达标。

    三、重点任务

    (一)强化河流生态环境管控

    1.强化沿河污染管控。加强沿河及园区工业企业监管力度,严查超标排污、非法偷排等问题;加强河道管理,及时清理河道、河面及河流沿岸的各类垃圾及漂浮物;加强沿河排放口管控,确保沿河两岸无违法排污。(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分局牵头,区城建办、河流所在街(中心)具体负责)

    2.强化污水处理厂、农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集中住宅小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提升污水处理效率。区城建办牵头,各街道(中心)按辖区具体负责农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集中住宅小区污水处理设施

    3.加强河流断面水质管理。继续实施河流断面水质包保制度,对全区河流逐河段、逐区域进行细化,落实各街(中心)辖区内河流断面水质领导包保制度;综合运用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分局预警监测数据,及时预判河流断面水质污染趋势,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断面水质达标;按月发布重点河流断面水质状况;各街(中心)根据辖区内河流实际情况,建立河流断面水质包保制度,明确包保责任。(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分局牵头,各街(中心)具体负责)

    4.实施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按照“封堵一批、整治一批、规范一批”原则整治入河排污口。对我区16个入河排污口实施规范化设置。对全区的污水排放口深入实施“查、测、溯、治”,对排查、监测过程中发现排污问题突出的排污口进行溯源,查清排污单位,理清排污责任,实施入河排污口达标整治工作,(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分局牵头,区城建办、区农业农村办配合,河流所在街(中心)具体负责)

    5.严控畜禽养殖污染。依据《鞍山市辽、浑、太干流及其支流畜禽禁(限)养区划定方案》,结合养殖场(小区)备案、环评审批、排污许可发放等工作落实养殖场户主体责任,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强化监测和执法监管,彻底排查畜禽养殖污染源,杜绝畜禽养殖废水直排以及粪污乱堆乱放,严控禁养区内畜禽养殖污染。(区农业农村办牵头,生态环境局高新分局、区审批局配合,各街道(中心)具体负责

    6.加强浅层地温资源管理。加强浅层地温资源有序开发和地源热泵使用规范管理。建立浅层地温资源监测与监管机制,做好地源热泵对地质、水资源、水环境影响的评估、监测和监管,确保该地区的地质环境、水资源、水环境免受破坏。对未按规定取水、污染水质、破坏土壤热平衡、产生地质灾害、回灌率达不到相关标准要求等问题,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区城建办牵头,区自然资源三分局、区审批局配合,各街(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持续推进水污染治理工程建设

    7.完善污水收集体系,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实施判甲炉污水处理厂市政管网收集区域雨污分流改造工程,推动判甲炉污水处理厂市政管网收集区域污水管网全覆盖、全收集、全处理。实现污水应收尽收,统一处理达标排放。(区建办)

    8.持续开展河道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实施南沙河河流实施生态化改造、河道清淤,河道15米范围内污染清理,改善河流水质,提升河道生态环境,按河长制要求,确保河流水质改善并稳定达标。(区城建办牵头,生态环境局高新分局等相关部门和各街(中心)具体负责)

    9.推进农业农村污染源防治。

    结合农村改厕、黑臭水体治理等措施,统筹推进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等措施,统筹推进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各街(中心)具体负责,区农业农村办、区城建办、生态环境局高新分局配合)

    一是引导和支持养殖场户将养殖业与种植业有机结合,通过种养业生态循环,促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二是开展化肥农药减量增效,推广绿色防控技术,减少农药使用量。

    三是集成创新、推广应用技术模式,提高技术推广率。督促所有养殖户建设“三防”设施,杜绝农业农村污染源影响河流断面水质达标。(农业农村办牵头,各街(各中心)具体负责)

    10.持续谋划水污染治理工作。根据“十四五”我市水环境管理面临的形势与任务,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职责,谋划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水资源涵养等水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制定出台相关治理及管理规划、计划措施。(生态环境局高新分局牵头,区经发办、区城建办、农业农村办、自然资源局三分局、各街(各中心)具体负责)

    )强化科技治污支撑

    11.探索第三方河流污染管控技术服务模式。聘用有资质的第三方为我区市控断面所在河流日常监管提供技术和数据支撑,加强对断面上下游、左右岸的巡查力度,对重点流域开展巡查工作,通过日常巡查掌握主要污染源排放情况,对水质变化进行数据分析,利用多手段进行污染溯源,实现重点河流断面稳定达标。(生态环境局高新分局牵头,区财办、城建办、农业农村办配合)

    )理顺河道水环境管理体制

    12.深入落实辖区负责制。河流所在街(中心)对辖区河道水环境负总责,要充分发挥街(中心)和村两级组织巡河、看河、护河的作用,真正做到巡河查污、溯源治污、治理达标的目的。(生态环境局高新分局牵头,河流所在街(中心)负责)

    13.推进沿河暗渠巡查管理机制。常态化检查和维护沿河排水暗渠、管网及强排泵站等设施,彻底解决城镇生活污水直排、雨污水错接混接、外水渗入以及污水溢流等现象。(市城建办牵头,高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14.推进河道流域水环境管理机制。对治污设施运行以及河流水质变化情况实施跟踪巡查,改变“重建设,轻管理”的局面,加强河流日常管理维护。对影响河流水质的隐患做到“抓早”“抓小”,及时解决问题,化解水质超标风险。(各街(中心)牵头并具体负责)

    )水生态保护与修复

    15.建设河道生态培育区。借鉴辽河生态封育经验,逐步开展河道退耕还林还草,适宜河段沿岸设置生态阻隔带,防止降雨时水土流失、污染物冲刷入河,增加河道生物多样性,提升河流水生态环境质量。(区城建办牵头,市自然资源局三分局、生态环境高新分局配合,沿河相关街(中心)负责实施)

    16.开展天然湿地恢复。加强南沙河湿地保护与管理,全面保护湿地资源。开展南沙河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改善生态状况和区域生态环境,提高湿地生态功能。

    (六)水污染风险防范

    17.落实工业企业环境风险防范主体责任。涉水重点排污单位,必须建立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加强信息公开。强化工业企业应急导流槽、事故调蓄池、应急闸坝等事故排水收集截留设施建设。

    18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加强水环境突发事件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建立预防预警、信息报送、风险管理、应急处置和应急联动体系。加强对风险源的监管,开展应急预案编制、评估、修订、备案等工作,按预案开展应急演练。(生态环境高新分局牵头,各街(中心)负责实施)

     四、工作要求

    (一)压实工作责任。各街(中心)要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全面担负起辖区河流水环境质量责任。制定本辖区水污染治理工作方案,明确治理任务与完成时限,确保工作落实到责任单位和具体责任人;对影响流域水环境质量的问题,要落实责任,细化措施,按时限完成各项任务。各有关部门要注重联合作战,加快推进本方案中各项工程及管理措施的落实。

    (二)强化资金保障。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水污染防治资金,加大投入力度,保障全区水污染防治工作顺利实施。

    (三)加大管理力度。市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加强河道及两岸环境管理;各街(中心)要加强入河排污口、沿河各类污染源的巡查管理工作。

    (四)实行通报制度。对全市流域水环境发现问题和水环境质量实行“周通报、月总结、年考核”制度,督促落实整改。重点对污水直排入河、河道垃圾、畜禽污染、农业面源污染等影响水环境质量的问题实行周通报制度;对国、省断面水质进行预警监测,每月定期在我市主流媒体上公布监测结果,同时将周、月通报上报管委会。

    (五)完善考核机制。一是实施考核机制,将考核结果上管委会,并作为该地区绩效考核依据之一。

    (六)持续督查督办。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对水质超标和治理工作进展严重滞后的地区、部门开展督查督办工作,确保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