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理程序
一、首次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情形
(一)对于首次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新开发项目,可依据项目情况和开发企业的信用情况选择预售许可申请方式
1、方式一(一段式):项目中所有建筑的工程进度均建至出地面,并选择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准许预售100%。市住建委负责监督预售资金的使用。
2、方式二(三段式):开发企业不选择预售资金监管的,可依据工程进度分三个阶段办理。
(二)方式一(一段式)办理程序及所需要件
1、申请100%预售许可需满足的条件
(1)项目中所有建筑的工程进度均建至出地面,并选择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2)与市住建委、预售资金监管银行三方共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3)需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土地使用证(含土地出让合同,如土地设定抵押权需提供抵押权人同意销售书)、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含总平面图)、发改委项目核准文件、施工许可证、建筑合同、投资比例证明(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不包含土地出让金)、面积测量报告等资料。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的项目分期标准原则上与工程规划许可证一致。
(4)提供本期项目范围内不可售房源的认证手续,如社会功能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含前期物业服务手续)、回迁安置房源、自留房产等。
(5)提供《鞍山市商品房网上备案系统已备案证明》及合格的《商品房预售方案》。
(6)提供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六项费用的缴纳证明。
2、解除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应符合的条件
(1)完成项目首次登记。
(2)提供经市档案馆盖章的辽宁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建设工程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意见书、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辽宁省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复印件。
(3)完成该项目中为政府无偿代建的社会功能用房的权属初始登记和移交工作,提供经产权单位盖章的社会功能用房产权证复印件。
(三)方式二(三段式)办理程序及所需要件
1、第一阶段:0-50%
(1)需满足“方式一”中“1”所列“(3)、(4)、(5)、(6)”条件。
(2)若本期规划中含有七层以上(含七层)的建筑,本期项目所有楼栋的工程进度均需建至总层数的70%以上。
(3)若本期规划中均为六层以下(含六层)的建筑,则在本期项目所有楼栋均完成主体封顶后直接办理0-90%的商品房预售许可。
2、第二阶段:50%-90%
本期项目所有楼栋均已完成主体封顶。
3、第三阶段:90%-100%
按“方式一”中“2”所列条件办理。
二、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情形
1、对于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开发项目,原则上按原审批程序继续办理至100%。
2、对于商品房预售许可尚未达到100%的开发项目也可选择预售资金监管,准许预售至100%,市住建委负责监督新审批部分预售资金的使用。
3、对于已实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在竣工验收前解除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三、办理地下部分预售需要具备的条件
商品房项目办理预售许可时暂不包括其未计入容积率的地下部分。开发企业办理地下部分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需提供由市人防办出具的非人防工程认定意见、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地下室土地出让金缴纳证明、市住建委出具的地下室配套费缴纳证明。
2017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