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2版)》调整内容涉及以下方面。一是中介服务事项设定依据方面,依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作为办理行政审批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条件”规定,由相关省行政审批部门重新进行梳理确认,履行合法性审查程序,提出调整意见。二是行政许可表述方面,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版)》保持一致。三是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的事项方面,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规定,对2021版清单备注中明确“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事项,不再纳入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四是统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设定依据的“立改废”,以及省政府调整行政职权事项等情况,一并进行调整。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清单,根据《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2版)》调整情况,结合本地区实际,同步进行调整。
与2021版清单相比,《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2年8月调整更新)》调整内容,涵盖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林草等6个部门。其中,教育部门待教育部出台统一规范的行政审批具体办事事项清单后再进行调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调整事项按照全省行政审批事项来源部门情况,具体调整如下。
一、民政部门
保留编码13-16/17/18、14-19/20/21中介服务事项,调整部分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增加行政审批事项“民办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筹设审批”对应中介服务事项(编码140-200)“出具验资证明”。
保留编码17-26中介服务事项,调整行政审批事项设定依据。
三、自然资源部门
取消行政审批事项“临时用地审批”对应中介服务事项(编码22-31)“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
取消行政审批事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对应中介服务事项(编码27-36)“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
取消行政审批事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对应中介服务事项(编码28-37)“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
取消行政审批事项“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租赁审批”对应中介服务事项(编码29-38)“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
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取消行政审批事项“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具体办事事项“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对应中介服务事项(编码120-168)“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
保留编码120-170/171中介服务事项,调整部分行政审批事项名称、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五、水利部门
保留编码47-57中介服务事项,调整部分具体办事事项名称、设定依据。
六、林草部门
取消行政审批事项“临时占用林地审批”对应中介服务事项(编码60-70)“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林地现状调查表编制”。
取消行政审批事项“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对应中介服务事项(编码63-73)“森林经营采伐作业设计”。
附件1: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