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政务公开>信息公开目录
    关于印发《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共数据运营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3-01-10 18:02来源:作者: 点击:

    鞍高开办﹝2022﹞51号

     

    关于印发《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共数据运营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街道、部门:

    按照《鞍山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试行)》,现制定《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共数据运营管理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请认真贯彻落实。   

     

                                                  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11月14日

        (此件发至科级)


    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公共数据运营管理实施方案

     

    一、总则

    (一)为充分发挥大数据“优政、兴业、惠民、智治”等方面的支撑作用,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共数据管理,提高开放共享水平,保护数据隐私和数据安全,加快推动“数字高新,智造强区”建设,根据《鞍山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试行)》之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二)适用范围

    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的编目、汇集、共享、开放、应用、安全保障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方案。涉及国家秘密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本方案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1.公共数据,是指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依法经授权、受委托的具有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组织及派出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各类数据资源。

    2.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是指本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依法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及提供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公共交通、运输、通信、教育、医疗、康养、邮政、社会福利、环境保护和其他公共服务的单位和组织。

    3.数据处理,是指数据的编目、汇集、存储、加工、传输、共享、开放、应用等。

    4.公共数据共享,是指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之间因履行职责和提供公共服务需要通过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开放平台使用或者提供公共数据的行为。

    5.公共数据开放,是指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依法面向社会提供具备原始性、可机器读取、可供社会化利用的数据集的公共服务。

    (四)公共数据管理应当遵循统筹管理、依法收集、按需共享、有序开放、充分利用、安全可控的原则,充分发挥公共数据资源对优化公共管理和服务、提升市域治理现代化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

    二、组织机构

    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设立相关机构,加强对公共数据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推进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及数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此项工作由“数字高新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具体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领导小组机构组成及职责参照《关于印发<成立“数字高新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件执行。

    三、职责分工

    (一)高新区数字产业办(大数据局)按照全市统一部署,负责统筹、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管理工作。依托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开放平台,开展公共数据资源管理,原则上不再建设本行政区域平台。会同本级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公共数据安全监管体系。

    (二)高新区宣传文明办负责统筹协调全区公共数据的网络数据安全和相关监管工作。

    (三)其他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工作职责

    1.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党政机关部门、事业单位和其他依法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单位和组织是本地区、本领域、本行业、本部门、本单位公共数据管理及数据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以下简称“责任主体”)。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数据管理的工作制度,依据《鞍山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公共数据管理的目标、责任和任务;各部门、组织、单位、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是公共数据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明确专(兼)职人员负责公共数据管理工作。

    2.各责任主体依托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开放平台开展公共数据管理工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据《鞍山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试行)》中关于公共数据的编目、汇集、共享、开放、应用、安全等章节的规定要求开展工作,合理安全地共享应用公共数据资源,确保所提供的公共数据完整、准确和及时更新,明确本部门可开放的数据清单。建立健全本部门本单位公共数据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保障公共数据安全、规范、有序。

    3.各责任主体应当深化公共数据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中的应用,切实推进全市“一网通办”“一网统管”“一网协同”“一屏指挥”建设和应用,依托全市一体化应用支撑体系的身份认证、电子证照、电子印章、信用信息、电子档案等服务功能,精简办事流程、办事材料、环节,通过全市共享平台获取的文书类、证照类、合同类政务数据资源,与纸质文书原件具有同等效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再要求申请人另行提供。

    四、监督管理

    (一)各责任主体在公共数据开发利用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协议约定进行数据开发利用,保障数据安全,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方合法权益,开发的数据产品应当注明所利用公共数据的来源和获取日期。

    (二)公共数据安全管理遵循“政府监管、责任主体负责、积极防御、综合防范”的原则,实行“谁收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的责任制,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数据分类分级、风险监测、安全评估、安全教育、数据共享开放、数据销毁等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保障措施,不断提升技术手段,保障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

    (三)各责任主体在数据开放、共享等数据运营使用中要会同高新区宣传文明办建立公共数据开放审查机制,经审查后统一开放,若需要向境外提供数据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进行国家安全审查并通过区宣传文明办向市网信部门报备。

    (四)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数据安全应急处置机制,制定数据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一旦发生数据安全事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告知相关权利人,并按照规定向区主要领导、区宣传文明办、区公安分局和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五)各责任主体应当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鞍山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试行)》,违反有关规定的,按《鞍山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试行)》有关法律责任之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五、附    则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