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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监督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3-01-10 18:05来源:作者: 点击:

    鞍高开办﹝2022﹞53号

     

    关于印发《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监督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监督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11月15日

    (此件发至科级)

     

    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监管企业监督实施方案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对国家出资企业的监管职责,规范高新区出资企业的经营活动,提高出资企业投资决策的可行性、科学性和民主性,依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推进国有企业健全公司治理机制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监管范围的出资企业(以下统称监管企业)。监管企业经营活动包含重要经营决策、人事选聘和任免、审查备案等。

    第三条 高新区管委会对监管企业和监管企业自身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省发展战略、规划和产业政策;

    (二)符合产业布局、结构调整方向、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

    (三)符合决策程序、经营管理制度、人事招聘及任免等制度;

    (四)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

    第四条 高新区管委会依法对监管企业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指导监管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对监管企业及其独资和控股子企业的投资决策与实施过程进行指导、监督、检查。高新区管委会对监管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管,遵循保护所有权、放开经营权的基本方针,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由各职能部门归口负责对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监管企业相关经营决策经董事会(未建立董事会的为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向高新区管委会请示,经高新区管委会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要注重强化和完善企业内控体系,监管企业要健全內控制度,加强内部控制在国有资产中的管理作用。监管企业应根据自身企业领域及特点,制定符合本企业资产管理的内部控制体系,更有利于对实现针对性的国有资产管控。监管企业更要完善资产管理的相关制度,加强对资产购置、新建、处置、投资等行为的制度控制,使管理受到制度的约束和监管,增强管理制度的执行力度,使国有企业资产管理落实到位。

    第七条 监管企业日常资产管理中的资产购置、新建、处置、投资等行为应经董事会(未建立董事会的为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监管企业需报高新区管委会审批,要求明确资产用途、投资额度、资产效能、预期效益等,经高新区管委会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并安排所涉行业部门对全过程组织、监督、检查。

    第八条 监管企业项目建设要严格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求。要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有关规定要求,做到依法、科学、民主决策。项目建设必须经过可行性研究,重大建设项目要组织专家论证或咨询机构评估,并应按照要求充分听取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企业所有建设投资项目必须经过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为总经理办公会)作出决议,并形成规范的会议纪要。

    第九条 高新区管委会要加强对建设投资项目的指导和服务,所有重大建设项目必须有高新区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并报管委会研究同意后进行。对于需要聘请专家论证或者咨询机构评估或者征求市级相关部门意见的,经专家论证或咨询机构评估后,由行业主管部门报高新区管委会审议。

    第十条  监管企业建设投资项目在未向高新区管委会报告或未获书面确认前,企业除开展可行性研究论证等前期工作外,不得组织实施或者进行实际投资建设,也不得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投资协议、文件。各类建设投资项目需经高新区管委会审议通过后进行,未审议通过的不得实施。

    第十一条 监管企业年度投资计划中涉及大额资金使用的,应按照“三重一大”议事原则,应在每年12月前向高新区管委会上报董事会(未建立董事会的为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度大额资金使用计划,高新区管委会对大额资金使用项目实施计划管理,纳入年初预算。

    年度大额资金使用计划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大额资金重点投向业务领域;

    (二)年度总投资额、资金来源与构成;

    (三)大额资金使用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内容、资金使用额、资金构成、预期收益、实施年限、年度计划完成或实施进度等)。

    第十二条 监管企业在年中临时增加大额资金使用安排的,除上报大额资金使用计划报告的同时,要对资金使用及计划进行可行性论证及风险评估,高新区管委会结合区本级财力,对上报事项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 强化对大额资金审批的流程化管理。预算已明确项目的大额资金支出,按照纳入年初预算的大额资金使用计划,提出资金使用申请,由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并报业务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审阅同意后办理;临时增加的大额资金支出,需监管企业及业务主管部门上报大额资金使用计划报告及相关论证、评估依据,提出资金使用申请,由业务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审阅同意后,经高新区党工委会议研究通过后办理。

    第十四条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市场竞争需要的选人用人机制。根据不同企业类别和层级,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等不同选人用人方式,选聘一批熟悉企业运作、懂经营、善管理、具有良好职业操守的专业化人才。根据企业产权结构、市场化程度等不同情况,加强职业经理人制度建设,逐步扩大职业经理人队伍。国有独资公司要积极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实行内部培养和外部引进相结合,畅通企业经理层成员与职业经理人的身份转换通道。积极推行企业经理层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明确责任、权利、义务,严格任期管理和目标考核,建立健全市场化退出机制。

    第十五条 监管企业应在每年12月前向高新区管委会上报将董事会(未建立董事会的为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度人员招聘计划,核定招聘人数及岗位等信息,经高新区管委会审批通过后监管企业可自行进行市场化招聘。当年需新增招聘人员或招聘岗位发生变化时,应报高新区管委会备案审批,并由高新区管委会统筹安排招聘。

    第十六条 监管企业要建立市场化用工机制,实现员工能进能出。按照企业生产服务流程设定工作岗位,以岗定责、定员、定薪,竞争上岗,通过价值管理不断优化作业流程,强化员工市场意识;对于富余人员,企业可通过上新项目、设立新企业、并购其他企业、培训后转岗和劳务输出、内部退养、解除劳动合同等方式予以妥善安置,尽快形成员工能进能出的用工机制。

    第十七条 高新区管委会定期安排审计机构或单位对监管企业开展审计监督,包括财务资料、经营活动、财政性资金使用等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各项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重大决策的合规性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国有企业资产、负债、损益审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建设项目投资审计及其他特定目的专项审计及审计调查。

    第十八条 除高新区管委会开展对企业的审计外,监管企业应建立健全向董事会(未建立董事会的为总经理办公会)负责的内部审计制度,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高新区管委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九条 对监管企业每3年至少审计1次,对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每两年至少审计一次,任期短于两年的,任期内至少审计1次,根据需要适时开展跟踪审计和专项审计,做到应审尽审、凡审必严、严肃问责。

    第二十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