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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时间:2023-01-12 14:49来源:作者: 点击:

     

    鞍高开发﹝2022﹞49号

     

    关于印发《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相关部门:

    现将《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1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12月15日

     

    目  录

     

    1总则 - 4 -

    2组织机构和职责 - 6 -

    3应急准备 - 9 -

    4预警 - 12 -

    5应急响应 - 16 -

    6总结评估 - 30 -

    7宣传、培训与演练 - 30 -

    8应急保障 - 31 -

    9附则 - 32 -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建立健全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机制,提高我区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风险和危害,按照我市有关要求,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辽宁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鞍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文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由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负责协调处置的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本预案所指重污染天气,是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1.4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统领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含应急减排清单)、各街道(中心)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区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及辖区内相关企业单位编制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减排工作预案等。

    1.5工作原则

    一是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防止和降低重污染天气对公众健康的危害;加强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监督管理,确保各类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预防重污染天气的发生。

    二是统一领导,协同配合。应对重污染天气,实行管委会统一领导,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各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管理机制,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

    三是分级预警,按级响应。根据空气重污染的程度分为三个预警级别,根据预警级别要求,实施按级响应。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组织机构

    2.1.1应急指挥部

      成立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管委会主任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主任担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承担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工作,负责应急处置重大事项的决策;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全区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以及责任追究等工作;负责制定和完善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指导各街道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指导企业编制相应的减排操作方案,承担市应急工作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综合办、宣传办、科技经济发展办、环卫绿化办、教育办、医疗卫生办、社会事业办、财政办、自然资源和住建办、应急办、农业农村办、综合行政执法队、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分局、齐大山街道办事处、千山街道办事处、汪峪中心、红岭中心。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增加其他有关部门、单位。

    2.1.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的日常协调工作机构,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分局局长兼任。

    负责重污染天气环境监测预警和应急协调工作;组织制(修)订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负责区级预警信息的发布与解除、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终止、信息发布落实等工作;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培训、宣传等工作;指导各成员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负责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报送等工作;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成员单位职责

    综合办:负责重污染天气发生时的应急管理综合协调工作,收集、汇总报送市政府的重要信息,及时报告、通报有关情况。

    宣传办: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宣传等工作。

    科技经济发展办:按照应急指挥部要求,负责配合生态环境部门等有关单位依法依规通知相关工业企业采取停产停排、限产限排等应急措施,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企业用电量调度。

    教育办:负责制(修)订中小学生和幼儿园重污染天气应急行动方案和重污染天气应急诊疗实施方案;指导和督促执行中小学生和幼儿园减少(停止)户外教学活动、停课等应急措施。

    医疗卫生办: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各医疗机构有针对性做好相关医疗救治工作;

    社会事业办:负责安排人员加强巡查,落实防范措施,严防露天焚烧祭祀用品。

    财政办:负责保障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能力建设和相关工作经费。

    自然资源和住建办:负责监督建筑工地、混凝土搅拌站等采取停止土石方作业、停产、洒水降尘等应急措施。

    农业农村办:指导、督促乡街加强秸秆农业综合利用工作。

    应急办:负责做好重污染天气期间重大灾害事故应对准备和应急救援工作;做好企业因重污染天气影响停产后复工复产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指导工作。  

    综合行政执法队: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露天烧烤,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皮革、垃圾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公安分局:负责指导和督促重污染天气发生时采取停止所有大型户外活动的应急措施。执行烟花爆竹禁、限放规定。

    交警大队:负责采取机动车临时限行、禁行措施,查处违法、违规渣土车、沙石车、黄标车等违规车辆。

    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分局:依照市应急指挥部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向应急指挥部提供监测、预报数据信息;确定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清单,指导列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执行应急减排措施。指导有关企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落实和实施本预案规定的各项应急响应措施。落实责任主体和部门分工,确保预案措施可操作,企业减排措施具体可行,考核问责机制健全,做到“一区一案、一厂一策”。

    各街道(中心):负责建立本辖区的应急响应机制,制定应急措施,督促不同预警等级时应采取建议性及强制性减排措施的企业开展减排工作。负责本辖区祭祀管理工作的宣传教育、监督巡查和劝阻工作;加强秸秆禁烧巡查力量,确保不出现火点;组织人员车辆,对辖区内各主次道路的空气污染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在发生空气重污染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加强本辖区的大气污染防控力度,努力减轻污染影响。

    环卫绿化管理部:负责对辖区区域主要干道增加机扫、吸扫等清洁频次,加强道路清扫、冲洗作业。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有关单位和部门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开展应对工作。

    3应急准备

    3.1 编制应急减排清单

    逐个排查本区域内各类涉气污染源,摸清污染排放实际情况,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清单包括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等基本信息和相应预警级别下的减排措施。

    3.2 编制企业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应急减排清单涉及的工业企业应按照要求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方案须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排放气体产生环节、污染物排放情况及不同预警级别下的应急减排、应急运输等措施。对于简易工序或重污染预警期间实施全厂、整条生产线停产或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制定“公示牌”,并安装在厂区入口等醒目位置。应急减排措施要“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

    3.3切实夯实应急减排比例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的减排比例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期间,应分别达到全市排放量占比的10%、20%和30%以上。可根据辖区内污染物排放构成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减排比例,二者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扬尘排放量作为颗粒物排放量的一部分单独计算,其减排比例上限应按照城市PM2.5来源解析结果确定。在制定减排措施时,应在满足减排比例要求的前提下,采取差异化减排措施;对达不到总体减排比例要求的,应进一步加大应急减排力度;确实无法达到的,应尽量满足城市最大减排能力,在提供详细的测算说明和清单的基础上,可酌情降低减排比例。相关企业自主采取季节性生产调控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量,可计入应急期间减排量核算。

    3.4强化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控

    就工业源而言,按照生态环境部印发的《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中明确的钢铁、焦化、氧化铝、铸造、炼油与石油化工等15个行业,根据其污染治理技术、无组织管控、监测监控水平、排放限值和运输方式等情况,将企业分为A级、B级和C级,实施差异化管控;对水泥、耐火材料、铅锌冶炼、工业涂装、工业锅炉等16个行业,根据装备水平、产品结构、污染物治理等情况,实施差异化管控。

    原则上,A级企业在重污染期间不作为减排重点,并减少监督检查频次。其他未实施绩效分级的行业,结合实际情况,参考《技术指南》相关要求,统一明确应急减排措施,综合多方面因素,统筹制定更加严格、合理的减排措施,确保科学、公平、有效。

    3.5其他非重点行业实施差异化减排

    对《技术指南》未涉及的行业,根据该行业排放水平、对周边人群健康影响程度和我市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情况,制定应急减排措施。在难以满足减排比例要求的情况下,可按需对小微涉气企业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对居民供暖锅炉和对当地空气质量影响小的生活服务业采取停限产措施。应急减排措施包括停止使用高排放车辆,停止土石方作业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污染物排放。

    3.6加强移动源面源应急减排

    移动源应急减排从高排放车辆源头管控入手。原则上,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单位应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中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和民生保障类等除外),工业企业重点行业参照《技术指南》执行。加强施工工地和交通扬尘等面源应急管控。原则上,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增加机扫和洒水频次;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停止上路。

    4预警

    4.1预警发布与解除

    4.1.1预警发布

    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预警条件时,根据上级部门工作要求,应急指挥部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

    当空气质量已经达到严重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以上空气质量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

    启动黄色预警由高新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审批,启动橙色预警由副总指挥审批,启动红色预警依次呈报副总指挥、总指挥审批。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通知有关企事业单位做好准备。因安全生产、民生保障等特殊原因,无法按时采取应急措施的企事业单位或部门,应书面请示高新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经区应急指挥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4.1.2预警途径

    各级预警由综合办通过高新区网站发布预警通知并进行公告。宣传办、教育办、医疗卫生办、社会事业办、生态环境分局、各街道(中心)等成员单位可通过手机短信、微信、广播、网络、电子显示屏装置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空气质量预警信息。    

    4.1.3预警启动

    高新区应急指挥部接到我市预警公告后,应立即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企业减排方案规定启动相应的预警应急措施。

    4.1.4预警解除

    根据市应急指挥部工作要求,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轻度污染及以下级别,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在得到市应急指挥部许可后,可以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解除预警信息。

    4.1.5预警打断判定及升级调整

    预警信息发布后,根据气象条件变化,达到其他级别的预警条件时,预警需要升级或降级的,向区应急指挥部申请,经许可后按照预警发布程序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不足以完全清除前一次的污染过程,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严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升级措施。

    4.2.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以AQI大于200持续天数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

    根据大气污染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我区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分为三级,由轻到重顺序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红色预警为最高级别。根据大气污染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升级、降级。

    黄色预警:经预测,辖区范围内AQI日均值大于200并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经预测,辖区范围内AQI日均值大于200并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经预测,辖区范围内AQI日均值大于200并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大于300并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4.3预警措施

    针对不同级别的预警,采取相应的预警措施。

    黄色预警措施: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和微博、博客、手机短信、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向受影响区域公众发布消息,告知公众主动采取自我防护措施。提出针对不同人群的健康防护和出行建议,特别是提醒易感人群做好防护。

    橙色预警措施:在采取黄色预警措施的基础上,要求值班人员24小时上岗、保持通讯畅通,加强监控,对大气重污染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强度、移动路径的变化及时做出预测预报,增加向社会公众发布通告的频次。相关部门做好应急响应的准备工作。学校、医院、体育场(馆)、机场、车站、旅游景区(点)等重点区域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做好大气重污染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工作。

    红色预警措施:在采取橙色预警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力度,宣传贯彻各项应急措施的内容和必要性,争取公众支持。公安部门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5应急响应

    5.1响应程序和响应分级

    5.1.1响应程序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预警等级启动应急预案,通知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立即采取与预警级别相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每天要将应急预案启动时间、主要污染物变化范围、污染等级、相关原因分析、污染趋势和采取的主要措施等情况及时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和重点限产限排企业每天要将应急响应情况和应急减排措施实施情况上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成员单位和重点企业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本职工作。因生产安全、民生保障等特殊原因,无法按时采取规定应急措施的企事业单位或部门,应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进行书面请示,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5.1.2响应分级

    根据预警级别的划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行三级响应。

    ⑴发布黄色预警,启动Ⅲ级响应;

    ⑵发布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响应;

    ⑶发布红色预警,启动Ⅰ级响应。

    5.2指挥与协调

    启动Ⅲ级响应时,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作为现场负责人并组织协调;

    启动Ⅱ级响应时,由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为现场负责人并组织协调;

    启动Ⅰ级响应时,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授权副总指挥为现场负责人并组织协调。

    5.3响应措施

    一是成员单位按分工明确应急减排项目清单逐个排查本区域内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等各类污染源,摸清污染排放实际情况,明确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可根据实际执行情况,于每年10月底前调整应急减排清单,并报高新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工业源。优先管控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鼓励产能过剩的行业在采暖季实施错峰生产,同行业内企业采取轮流停产、企业内生产线轮换停产等方式,对高污染燃料使用企业采取停产、限产措施。应急减排应有效减少企业生产活动全过程的污染物排放,并尽可能减少整个重污染天气高发季节应急措施对生产活动的扰动频次。工业源应急减排的目标和措施要落实到具体企业、企业生产线、工艺环节。

    移动源。对不同类型、不同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保有量信息进行统计,明确应急管控措施,可按照应急管控措施估算减排量。

    扬尘源。对施工工地、道路扬尘、堆场扬尘等相关信息进行统计,明确应急减排措施,有条件的部门应估算减排量。

    二是各相关企业应制定企业减排操作方案。企业减排操作方案要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并列出不同级别预警等级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的停产生产线及工艺环节。各相关企业应制定企业减排操作方案“一厂一策”公示牌,安装在厂区入口等显要位置。

    5.4应急减排途径

    5.4.1工业源

    主要通过停产或限产等方式实现减排。企业应优先选取污染物排放量较大且能够快速安全减排的工艺环节。由于生产工艺等因素无法快速实现停限产,通过提高治污效率等方式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企业或工艺流程,在执行现有污染物排放标准基础上,参照各预警级别的污染物减排比例,进一步降低排放浓度,减少污染物排放量,并通过在线监控实施监管。

    5.4.2移动源

    主要通过采取限制高排放源车辆使用、实施过境重型载货车绕行疏导等措施实现。在限行范围的基础上,逐步扩大限行区域。

    5.4.3扬尘源

    主要通过控制施工扬尘和道路扬尘实现。混凝土搅拌、建筑拆除、渣土车运输、土石方开挖、装修喷涂和建筑粉刷等扬尘源主要通过降低活动水平实现;料场实现全覆盖,加大工地洒水抑尘频次;加大道路清扫及洒水频次,确保抑制道路扬尘。

    5.4.4分级响应措施

    应急响应内容包括公众健康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其中:公众健康防护措施和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由媒体发布,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按预案规定的步骤和措施执行。

    5.4.1.1Ⅲ级响应措施

    发布黄色预警,启动Ⅲ级响应,采取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1)宣传办负责,采取多种形式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儿童、老年人和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疾病患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确需外出做好防护措施。建议一般人群尽量减少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和企事业单位等,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

    (2)教育办负责,指导中小学校、幼儿园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医疗卫生办负责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呼吁民众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夏季适当调高、冬季适当调低空调温度1-2℃。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倡导排污单位加强管理,主动减排,可在排放达标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生产工艺的生产时间,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保证公众日常生活、区域交通运输正常运转、工业企业安全生产的前提条件下,应采取以下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工业源减排措施

    生态分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对列入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应急减排措施清单的工业企业实施应急减排措施。所有企业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并加大对重点大气污染企业的执法检查频次,督导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

    科技经济发展办负责,供电局配合:在确保居民用电、供暖的原则下,对钢铁、铸造等耗电量大的企业实施应急响应期间“一厂一策”限电、限产限排方案。

    (2)扬尘源减排措施

    自然资源和住建办牵头:对列入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应急减排措施清单的相关扬尘源实施应急减排措施。加强对建筑施工单位的扬尘控制,增加工地洒水抑尘频次。除重大民生抢险工程外,停止所有建筑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停止室外喷涂、粉刷、护坡喷浆作业,建筑施工现场禁止进行砂浆现场搅拌,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原材料运输。

    环卫绿化办负责: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区及周边区域主要干道增加机扫、吸扫等清洁频次。

    交警大队、自然资源和住建办负责:对所有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3)移动源减排措施

    交警大队负责: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按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应急减排措施清单的移动源实施应急减排措施。

    (4)其它措施

    综合行政执法队、各街道(中心)负责:严禁秸秆焚烧和露天垃圾焚烧,禁止露天烧烤。

    公安分局、各街道(中心)负责:禁止燃放或定点燃放烟花爆竹。

    应急办负责:指导企业做好应急响应期间的安全生产,避免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5.4.1.2Ⅱ级响应措施

    发布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响应,在落实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再采取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1)宣传办负责,采取多种形式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确需外出必须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和企事业单位等,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

    (2)教育办负责组织中小学校、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3)医疗卫生办负责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4)社会事业办负责文明祭祀,加强巡查,落实防范措施,严防露天焚烧祭祀用品。

    (5)相关部门负责,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区宣传办负责发布以下建议信息:

    (1)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2)自觉停驶2003年12月31日前注册的燃油机动车。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保证公众日常生活、区域交通运输正常运转、工业企业安全生产的前提条件下,应采取以下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工业减排措施

    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分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对列入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应急减排措施清单的相关企业实施应急减排措施。所有企业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并加大对重点大气污染企业的执法检查频次,督导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

    (2)扬尘减排措施

    自然资源和住建办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对列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清单的相关扬尘源实施橙色预警应急减排措施。除重大民生抢险工程外,全市所有在建建筑施工工地一律停止施工(电器、门窗安装等不产生大气污染物的工序除外),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

    环卫绿化办负责,对主要干道增加机扫、吸尘等清洁频次。同时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力度,由平时早6:40—晚4点10分变更为早6:20—晚5:00。每天7点30分前完成每日早扫工作,组织工人由平时早扫全天保洁,增加为早、中、晚三扫全天保洁。

    (3)机动车减排措施

    交警大队负责,除各地根据实际和相关政策核准的邮政快递车、残疾人专用车、新能源汽车和其他特定车辆外,按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应急减排措施清单的移动源实施应急减排措施。对限行车辆的违章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加大对渣土车、砂石车、黄标车等违规行驶的检查执法力度;监督物料、垃圾运输车辆进行密闭、覆盖管理,杜绝扬撒遗漏现象。

    (4)其它措施

    科技经济发展办负责,协助相关工业企业采取停产停排、限产限排等应急措施,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企业用电量调度。

    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露天烧烤,在人群集中地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皮革、垃圾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配合交警、住建部门做好渣土运输车辆和建筑工地的执法检查工作。

    应急办负责,指导企业做好应急期间的安全生产避免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公安分局、各街道(中心)负责,全地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5.4.1.3Ⅰ级响应措施

    发布红色预警、启动Ⅰ级响应,在落实Ⅲ级、Ⅱ级应急响应措施基础上,再采取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1)宣传办负责:组织各种媒体,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呼吸道疾病患者、中小学生、幼儿园学生留在室内,停止户外活动;一般人群避免室外运动和作业。

    (2)教育办负责:接到红色预警且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时,及时通知中小学、幼儿园采取停课措施(完全寄宿制学校除外),已安装空气新风系统的学校可不停课。对已到校的学生,学校可安排学生自习;对未到校的学生,安排学生在家学习。

    (3)医疗卫生办负责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自觉停驶2005年12月31日前注册的燃油机动车。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保证公众日常生活、区域交通运输正常运转、工业企业安全生产的前提条件下,应采取以下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工业源减排措施

    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分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对列入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应急减排措施清单的相关企业实施应急减排措施。火电、钢铁、焦化、水泥等原材料用量大的企业,停止原材料机动车运输。

    (2)扬尘源减排措施

    自然资源和住建办负责:对列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清单的相关扬尘源实施橙色预警应急减排措施。除重大民生抢险工程外,全区所有在建建筑施工工地一律停止施工(电器、门窗安装等不产生大气污染物的工序除外),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

    绿化环卫办负责: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区及周边区域主要干道增加机扫、吸扫等清洁频次。

    交警大队、自然资源和住建办负责:对所有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3)移动源减排措施

    交警大队负责:按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应急减排措施清单的移动源实施应急减排措施。

    (4)其它措施

    公安分局、各街道(中心)负责:禁止燃放或定点燃放烟花爆竹。

    应急办负责:指导企业做好应急响应期间的安全生产,避免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5.5信息公开

    当发生重污染天气时,高新区应急指挥部应及时通过广播、网络、报刊等媒体公开有关信息。信息公开内容应包括重污染天气首要污染物、潜在的危害、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及需采取的措施建议等。同时号召社会各界积极行动起来,自主减排,共同承担起防治空气污染的社会责任。

    5.6应急措施的执行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明确应急措施执行的程序和方式,按照程序规定启动应急响应的时间、范围、通知方式等,并明确监督应急响应措施实施的部门和内容。

    各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通知相关企事业单位做好准备。因生产安全、民生保障等特殊原因,无法按时采取规定应急措施的企事业单位或部门,应在接到通知后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进行书面请示,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5.7应急督查

    应急响应启动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落实应急响应措施情况实施督查;自然资源和住建办对建筑施工(含拆迁施工)工地落实停工停业措施情况实施督查;公安分局对机动车临时限行、禁行检查;生态环境分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对工业企业停、限产措施和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进行督查。其他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别对有关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实施督查。有关部门在做好行业督查的基础上,按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安排开展督查。

    应急指挥部负责监督检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后的措施落实情况,对未按要求采取积极措施的单位及责任人予以通报、曝光,并追究相应责任。同时生态环境分局要加强对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监管,强化责任追究,特别是对重污染期间的偷排超排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举报受理部门要加强值班,24小时受理群众举报,对被举报的违规工地、企业、车辆等严厉处罚。

    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实行各单位行政一把手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各项措施责任到人,涉及每个企业、工地、车辆的应急措施,明确具体监管责任单位、监管责任领导、监管责任人,每项应急工作的牵头负责部门明确具体的督导责任人,确保相关应急措施落实到位。

    5.8响应终止

    当监测或预测AQI≤200,且将持续36小时以上的,经市应急指挥部领导批准,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出预警解除指令(应急终止程序与应急响应启动程序一致)。各成员单位和企业接到预警解除指令后,终止执行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

    5.9补充说明

    ⑴鼓励企事业单位实时关注空气质量预报信息,根据天气变化趋势合理安排生产周期和原材料运输,重污染天气期间尽最大可能减少污染物排放和车辆运输。鼓励企业在采暖期尽量降低生产负荷,可安排设备大修、炉窑冷修等工作,减少采暖期大气污染物排放。

    ⑵不受机动车管控措施限制的车辆包括: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军车;持有市区货车通行证的邮政专用车(含特快专递车)、燃油(气)运输车和鲜活产品运输车(即整车运送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包括新鲜蔬菜、水果,鲜活水产品,活的畜禽,新鲜的肉、蛋、奶等);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执法任务的行政执法车;作业期间的保险查勘车、殡仪馆殡葬车、专用清障车、洒水车、扫路车、护栏清洗车、吸污车、垃圾清运车、融雪剂播撒车、铲雪车;悬挂合法号牌的纯电动汽车、残疾人专用汽车(残疾人驾驶)。

    6总结评估

    高新区应急指挥部对每次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进行评估,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及预警发布情况、各部门响应情况、企业措施落实情况。预警解除后5个工作日内,各成员单位应急组织机构要将辖区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指挥部每年4月份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前一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评估,重点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成本以及预案内容完整性、预警规定详实性、响应措施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专项实施方案完备性,评估结果应在4月底前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预案需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在当年10月底前完成修订和报备工作。

    7宣传、培训与演练

    7.1宣传

    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宣传部门应组织相关单位及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引导市民在污染期间注意健康防护,减少户外活动时间,经常性地宣传保护大气环境的知识,引导市民树立健康环保的生活方式,密切关注舆论,及时积极正面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注,动员社会参与,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和散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

    7.2培训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定期组织成员单位开展应对重污染天气应急的相关培训,使有关人员掌握应急要求、了解应急措施、熟悉应急流程,能熟练组织实施应急工作。

    7.3演练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成员单位要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相关演练和推演,健全应急组织,明确应急责任,规范应急程序,完善应急措施,做好应急储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8应急保障

    8.1人力资源保障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组织精干力量,确保应急预案落实到实处。

    8.2财力保障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需要,将应急能力、装备建设和培训、演练等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管委会要在年度经费预算中安排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经费,确保遇到空气重污染事件发生时资金及时拨付到位。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8.3通信与信息保障

    应急指挥部建立健全应急指挥信息系统,明确各相关人员联系方式,手机24小时开机,确保应急指令畅通。

                       

    9附则

    9.1名词解释

      ⒈空气质量指数(AQI):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主要评价指标包括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臭氧(O3)、一氧化碳(CO)等各项污染物的实测浓度值(其中PM2.5、PM10为24小时平均浓度)。

    ⒉重污染: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重污染天气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或等于201的大气污染。重污染可分为重度污染和严重污染。

    ⑴重度污染:AQI指数为201—300,即空气质量达到重度污染的大气污染。

    ⑵严重污染:AQI指数大于300,即空气质量达到严重污染的大气污染。

    9.2实施与解释

    ⑴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此为准,以前与之有关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即行废止。

    本预案由生态环境局高新分局负责解释,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应急工作实际情况及时修订。

    ⑵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本预案对原预案或实施方案进行修订,做好与现行预案的衔接并向社会公开。

    ⑶各相关部门和企业应当在本预案基础上,重点明确接警、发布预警、启动应急响应等具体流程和污染源管控情况及应急减排措施。企业操作方案是工业企业应急响应的具体操作性文件,应符合应急预案对企业的管控要求,并将减排措施细化到具体生产线、生产工艺。同时,制定错峰生产及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一厂一策”公示牌,安装在厂区入口等醒目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