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企业监管重点:
按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高新区实际对高新区直属企业投融资、议事规程、选人用人等方面进行监管,严防管理失控等问题。
指导监管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对监管企业及其独资和控股子企业的投资决策与实施过程进行指导、监督、检查,重大决策符合相关议事规程。
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有关规定要求,做到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投资计划中涉及大额资金使用的,按照“三重一大”议事原则,报高新区管委会审核,并对大额资金使用项目实施计划管理,纳入年初预算。
根据不同企业类别和层级,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等不同选人用人方式,推进契约化管理和社会化招聘。
强化审计监督,包括但不限于国有企业资产、负债、损益审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建设项目投资审计及其他特定目的专项审计及审计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