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高新区农业农村办第十七届“5·15
政务公开日”——“行政决策
大家看”访谈活动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的范围有哪些?
(1)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2)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2)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4)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5)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2.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是否可以仲裁?
不可以。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3.处理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方式有哪些?
主要有四种方式: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可向哪些组织申请仲裁?如何申请?
发生纠纷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区土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高新区农村土地仲裁委员会设置在区农业农村办。当事人应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要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据和证据来源。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受理通知书、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或者终止仲裁程序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或者发现终止仲裁程序情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申请土地仲裁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1)申请人与纠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3)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另外,家庭承包的,可由农户代表人参加仲裁。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推选代表人参加仲裁。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仲裁,或者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当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
7.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可否申请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8.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否向人民法院起诉?
可以。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9.提起仲裁是否要缴纳调解仲裁费?
提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
10. 如何联系鞍山高新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
地址:鞍山高新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设置在鞍山高新区农村农村办(激光产业园哈工大鞍山研究院501室)
电话:5211510
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30
高新区农业农村办
2023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