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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3-06-30 09:49来源:作者: 点击:

    鞍高开办﹝2023﹞13号

     

    关于印发《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相关工作要求,按照思南书记在高新区关于“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会议暨“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领导小组“矿山整治”会议上的部署安排,结合高新区实际情况,制定《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工作方案》,请各相关单位认真组织实施。

     

                    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5月 9日

     

    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散乱污”企业

    及集群综合整治工作方案

     

    为保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战略定力,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贯彻落实高新区管委会关于“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会议暨“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领导小组“矿山整治”会议精神和工作安排,保证高新区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向好改善,常态化坚持和开展高新区“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为坚决杜绝“散乱污”项目建设和已取缔的“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异地转移现象,重点打击“洗砂、制砂、采(选)矿”等“散乱污”企业,依法依规常态化开展“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工作。

    二、整治范围

    本方案所指的“散乱污”企业及集群,“散”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产业布局规划等的企业及集群,没有按要求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企业及集群;“乱”是指不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的企业,应办而未办理发改、工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电力等相关审批手续的企业,违法存在于居民集中区的工业企业、工业摊点、工业小作坊;“污”是指依法应安装污染治理设施而未安装或污染治理设施不完备的企业,不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以及因洗砂、制砂、采(选)矿等行为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企业

    本方案所指“散乱污”企业及集群包括但不限于有色金属熔炼加工、橡胶生产、制革、印染、建材、化工、矿产资源开采、铸造、金属表面处理、丝网加工、耐火材料、石材加工,碳素生产、废塑料加工、涉及溶剂型涂料、油墨、胶黏剂、其他有机溶剂等使用的印刷、家具、钢结构、人造板、注塑等行业的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产业布局规划、相关审批手续不全、违法违规排放污染物的中小型制造加工企业、加工作坊。

    三、整治原则

    (一)分类处置原则

    按照先停后治的原则,依法采取关停取缔、整改提升、整合搬迁等措施,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分类处置,做到取缔要坚决、整改有标准、搬迁有去处。

    (二)主体责任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无缝对接、全面覆盖”的原则,各街道(中心)作为“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工作的主体责任单位,负责本辖区内综合整治工作的组织与开展,并负责建立初步摸排台账,上报至高新区“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办公室,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按照行业管理要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精准分类,确定最终认定名单和分类处置台账。

    (三)协同合作原则

    生态环境分局、科技经济发展办、市场监督管理分局、自然资源三分局、公安分局、应急管理办、综合执法大队、行政审批局、自然资源和住建办、消防大队、交警大队、供电公司高新区分公司、市水务集团等部门作为“散乱污”企业及集群整治工作的协同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能,配合好相关部门开展整治工作,打击非法,维护合法,实现综合施策、齐抓共管。

    (四)综合执法原则

    各职能部门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散乱污”企业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依法依规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形成高压态势,确保取得实效。

    (五)闭环管理原则

    各街道(中心)、相关部门要对所辖的“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工作建立完整工作流程,并将相关处置时间、方式、结果等内容归档备查,实现整治全流程可追溯。

    四、整治方式

    (一)关停取缔。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应办而未办理相关手续或无污染防治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治理无望及群众反应强烈的“散乱污”企业,切实做到“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和生产设备),依法坚决予以关停取缔。

    (二)整改提升。对不属于依法关停取缔类,但存在环保设施不到位等情况,具备升级改造条件的企业,纳入整改提升类。在限定时间内,对标先进企业实施深度治理,完成整改并达到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的企业,经相关部门会审签字后,由管委会认定后方可投入运行,在限定时间内没有完成治理整改的,依法予以关停取缔。

    (三)整合搬迁。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符合本地产业布局规划、未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以及长期污染环境的企业,经过整合可以达到相关管理要求、符合产业政策的,要科学规划,组织对上述企业实施整合搬迁,进驻相应的工业园区,发展规模化、现代化工业,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五、责任分工

    (一)各街道(中心)

    作为“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的主体责任单位,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的综合整治工作,严格按照“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工作要求,制定工作方案,依法依规开展综合整治工作。在土地承租前要确定土地性质,并向各行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做好收益和治理,安全和稳定的评估,明确土地出租后的责任人;对所有村委会决定出租的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备案,做好“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管;依托网格化管理制度,确定专职网格督察员,严格监控;配合公安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确认盗采矿山情况和相关从业人员情况,从根本上杜绝非法采矿企业;配合宣传部门向社会发布“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通告,加大宣传报道力度,对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推动“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工作深入开展;要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二)相关部门

    1.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开展“散乱污”企业及集群摸底排查工作;分析研究解决企业升级转型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将有关工作情况向高新区“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推动工作顺利进行;负责对“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环保手续、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及排放达标等情况进行排查核实,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会同督考办对各镇街、相关部门的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督查。

    2.科技经济发展办:负责指导各部门、各单位严格落实国家产业政策;负责协调供电公司实施断电措施。   

    3.市场监督管理分局:负责对无证无照经营、违反生产法律法规等行为依法进行查处。负责办理变更、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超范围生产经营等违法行为予以查处;支持合规企业办理完善相关手续。

    4.自然资源三分局:负责对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进行清查,开展“散乱污”企业及集群涉及违法用地行为的执法工作。

    5.公安分局:负责对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和责任人进行及时处置;处理好整治过程中出现的违法抗法行为,配合各街道(中心)做好社会稳定工作。

    6.应急管理局:负责对安全生产产生隐患等行为进行查处,依法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资质;负责对非煤矿山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和相关隐患排查。

    7.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对涉及城市管理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8.行政审批局:协助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对企业补证和验收相关工作提供指导和服务。支持合规企业办理完善相关手续。

    9.自然资源和建设办:负责依法对自备水源取水企业严格排查,取缔非法自备水源;负责协调市交通局配合开展联合执法。

    10.交警大队:负责对违法企业运输车辆超标排放、超载、遗撒等违法行为进行执法。

    11.消防大队:负责为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时产生的紧急情况提供救援保障。

    12.供电公司高新区分公司:协助相关部门依法对应取缔、关闭整改企业或非法生产屡教不改的“散乱污”企业实施停止供电措施。

    13.市水务集团:协助相关部门依法对应取缔、关闭整改企业或非法生产屡教不改的“散乱污”企业实施断水措施。

    14.其他部门根据部门职责,依法依规做好“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有关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成立以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范恩飞为组长,生态环境分局局长为副组长,生态环境分局、科技经济发展办、公安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分局、自然资源三分局、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和建设办、行政审批局、交警大队、消防大队、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供电公司高新区分公司、市水务集团等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高新区“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生态环境分局,办公室主任由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负责统筹协调全区“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每月召开一次矿山“散乱污”企业治理的综合会议,由各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并在各自承担领域工作开展情况和存在问题进行汇报。

    各部门要加快执法进度,按时有序完成交办任务,形成纵横交织的整治合力,各街道(中心)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精心安排部署,明确工作任务,确定责任分工,推动“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工作取得切实成效。

    (二)全面开展执法整治

    成立由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范恩飞负责,生态环境、市场监督、公安等执法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小组,强化联合执法,严格执行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督等方面的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及时采取相应限制措施,依法依规推动“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工作。

    (三)完善网格化管理体系

    充分利用现有的网格化管理体系,继续全面深化整治工作。依托网格体系对“散乱污”企业及集群进行综合整治,理清各自责任区域与责任人,做到排查更细致、整治有跟踪,成果固态化、责任有监督的一体化管理模式,提高管理精细度。

    (四)强化督导落实责任

    强化“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工作督查和考核问责,区“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领导小组适时组织对各街道(中心)工作开展情况随机督导,定期通报工作进度。整治工作情况按程序纳入涉及生态环境保护领导干部实绩考核体系。对不履职、不尽责,或工作不认真、走过场的,要予以通报;对不作为、未按要求完成整治任务的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交由区纪工委或组织人事部门,依规依纪进行严肃问责。

    (五)多措并举综合施策

    充分利用各种方式加大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和网格化监督的宣传力度,增强全民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加强信息公开,保障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畅通举报渠道,鼓励公众监督,引导社会各界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努力营造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