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务中心简介
鞍山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于2018年9月正式投入使用,总面积1.03万平方米,中心共四层,每层2600平方米。服务中心一层开通各类服务窗口31个,提供企业登记变更、项目立项备案、建设规划设计与工程审批、广告牌匾审批、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身份证办理、婚姻登记等经济、建设、社会类行政许可及与其相关联的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行政确认、其他权力等政务事项服务;同时,设立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高新区分中心,设置不动产登记、房屋交易、维修基金、契税征收等窗口。二、三层为部分审批科室及企业人事档案、改制企业办等管委会其它部门办公区,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自然资源局三分局等审批部门与审批科室整体入驻。目前,已初步实现便民利企服务“一门进”、“集中办”。
二、权力实施主体资格合法性情况
高新区管委会作为市政府派出机构,市委编委办根据省委、省政府《辽宁省开展开发区(园区)建设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辽委办发﹝2018﹞52号)、《关于推进开发区(园区)深化改革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辽委办发﹝2018﹞85号)和市委、市政府《鞍山市开展开发区(园区)建设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鞍委办发﹝2018﹞44号)等文件精神,于2019年9月复函认定高新区管委会属于行政机关,可代表市政府行使某些方面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与《鞍山市行政许可委托实施办法》(市政府第191号令),高新区管委会具备行政许可等权力实施受委托资格。
三、市审批局、立山区政府赋权情况
高新区现有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其他权力等依申请类和公共服务事项主项489项,涉及公安、市场监管、税务、消防等4个市直派驻部门事项198项;高新区行政审批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办、农业农村办、自然资源和住建办、科技经济发展办、社会事业办、教育办等10个内设机构事项291项。
管委会内设机构已实施的291项政务服务事项中,确定依据2014年以来市委、市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等事项的《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鞍政发〔2014〕10号)、《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意见》(鞍政发〔2014〕27号)、《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鞍政发〔2015〕32号)、《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鞍政发〔2016〕34号)、《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鞍政发〔2016〕53号)、《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鞍政发〔2017〕7号)、《中共鞍山市委办公厅、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县(市)区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鞍委办发〔2017〕67号)及《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鞍山市行政审批局委托高新区管委会和经开区管委会行使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的通知》(鞍政办发〔2020〕24号)等系列决定与文件精神实施事项228项。
2022年8月,按照市委主要领导批示精神,市营商局召集高新区、立山区专题研究开发区和行政区依申请类政务服务事项比对与“审批不出园区”赋权需求调研,逐项研判、统筹协调,靠前指导、规范运行。按照成熟一批、实施一批的原则,结合高新区工作实际确定首批新增赋权事项与明确承接实施部门,同步推进已承接实施权力事项履行同级委托法定程序,新增赋权63项,履行同级委托法律程序148项。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强化落实监管责任,高新区于2022年初制订出台《关于建立审批与监管衔接机制,明确审批事项事前事中事后主体责任的工作意见》,以进一步增强改革协同性和系统性,扎实做好“一枚印章管审批”改革与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确保行政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有效衔接和协调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