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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新区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资源管理及建设工程委员会工作规则
    时间:2023-09-04 10:53来源:作者: 点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高新区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资源管理及建设工程委员会 (以下简称高新区规土委)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管理委员会设立的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资源管理及建设工程的议事协调机构。

    第二条 贯彻落实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规划统筹”、“分层分类、分工明确”“集体讨论、科学决策”的原则,加强高新区规划的统一管理,统筹土地储备和供应的管理,切实提高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资源管理的整体性、科学性、民主性,全面提升国土空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第三条 区规土委工作经费应纳入区政府财政预算保障。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 规土委主任由管委会书记担任,副主任由分管自然资源及规划工作的主任招商工作的主任担任,成员单位为自然资源住建办、自然资源三分局、管委会办公室、招商中心、督考办、教育办、财政办、经发办、审计办、信访办、法制办、审批局、园区办、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生态环境分局、消防大队等。

    第五条 区规土委下设办公室。

    第六条 区规土委办公室设在自然资源建设办,办公室主任由自然资源建设办主任兼任。

    第七条 区规土委建立委员联络员制度,区规土委委员所在部门(单位)指派有关业务科室负责人作为委员联络员,负责与区规土委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联系。

    第八条 区规土委主任、副主任、委员,区规土委办公室主任,委员联络员,随部门(单位)职能和人员工作的变动自动调整,不再另行发文。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九条 区规土委的主要工作形式为由主任主持召开的区规土委专题会议。

    区规土委专题会议工作职责:

    1.审议审定关于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资源管理的重大政策、制度、标准;

    2.负责审议审定高新区发展战略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辖区范围内的专项规划,辖区范围内的工业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的一般调整,出让地块规划条件及强制性内容变更,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建筑效果图),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确认和保护修缮方案、城建项目的建设方案等空间规划类议题;

    3.负责审议审定土地储备、交易年度计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配方案,征地区片划分和补偿标准调整,附着物补偿办法及补偿标准调整、基准地价制定及更新等重要土地资源管理类议题;

    4.负责审议审定招拍挂出让土地方案相关内容,确定招拍挂出让土地起始价审议审定土地收回或置换方案及重大项目土地处置方案等土地资源管理类议题;

    5. 负责审议审定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施工许可、占用、挖掘许可审批、绿化挖掘、道路挖掘及施工围挡工程等重大事项。

    6.负责审议审定区内重大建设项目审批及其他需要提报区规土委专题会议的重要事项。

    第十条 区规土委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负责区规土委各项工作制度的建立和执行。负责区规土委会议议题的收集、材料初审和议题提报,以及会议材料的印刷、会议通知的下发、会场的安排布置等会议筹备工作;

    (二)负责组织协调、征询区规土委委员所在部门的意见;

    (三)负责区规土委会议的记录,会议纪要和会议相关决议、决定等文件起草,以及会议相关资料的归档和管理等工作;

    (四)负责督促落实区规土委会议议定的各项事宜;

    (五)完成区规土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各参会委员应按区规土委办公室下发的会议通知要求,准时参加会议。参会委员因故不能参会的,应在  会议前向区规土委主任或副主任请假,及时委派其他人员参会。

    第十二条 区规土委相关委员单位及相关列席部门,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会前对提报区规土委会议审议的议题认真研究,充分论证,并在会议审议过程中要提出专业性审查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由区规土委办公室召集相关单位负责人召开  联席会议,对拟提报区规土委专题会议和业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初审,其中上报区规土委专题会议的议题,需经分管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主任同意后上报;对规划核实、差异化图斑处理、技术勘误等优化和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的控规修正议题进行审定。

    第十四条 区规土委专题会议原则上每两个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由区规土委主任、副主任决定随时召开。

    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经区规土委主任或副主任确定后,由区办公室负责通知区规土委办公室做好会议的各项筹备工作。

    区规土委办公室可根据议题需要,邀请相关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会议。

    第十五条 区规土委会议议程:

    (一)由会议主持人宣布开会;

    (二)由汇报人进行议题汇报;

    (三)由参会人员、列席人员和专家,就会议审议的相关议题提出问题、意见(建议);

    (四)由议题的提报部门进行解释和说明;

    (五)由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审议、审定意见;  

    (六)由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第十六条 区规土委办公室负责起草会议纪要,并在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后,呈报会议主持人签发。会议资料和纪要均属内部文件,会议结束后,由区规土委办公室统一收回处理。如有涉密资料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区规土委相关委员所在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会议纪  要要求落实相关工作。需要批准后实施的议题,申报部门应按照会议要求组织修改完善,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报批程序。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则内容由区规土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