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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调整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安全 重点单位的通知
    时间:2023-12-12 13:42来源:作者: 点击:

    鞍高开办﹝2023﹞40号       

     

    关于调整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消防监督管辖范围,有效界定和细化监督责任,切实加强和改进消防监督管理工作,预防火灾事故发生,结合高新区消防工作实际,区应急办决定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重新划分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关于调整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通知》(消防〔2023〕23号)《辽宁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和《辽宁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职责分工

    (一)监督模式

    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实行消防救援大队和公安派出所分级监督模式,其中消防救援大队分别为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非重点单位监督管理工作实施主体。

    (二)消防救援部门消防监督职责范围

    高新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本辖区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具有一定规模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及应急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协商确定实行重点监管的单位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参照《关于调整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通知》(消防〔2023〕23号)《辽宁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规定确定的范围执行。

    “具有一定规模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按照《鞍山市高新区具有一定规模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的指导标准》确定的范围执行。“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协商确定实行重点监管的单位”是指按照规定和标准已明确监管工作实施主体,但不符合辖区工作实际需变更为实行重点监管,以及现有规定和标准无法明确监管工作实施主体,需协商确定为实行重点监管的单位。

    (三)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范围

    1.除具有一定规模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协商确定实行重点监管的单位,其余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均应由公安派出所负责监督管理;

    2.负责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3.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

    三、特殊社会场所管辖权限

    (一)对涉及油田、铁路、军队、民航、森林等特殊使用性质的社会场所的监督管辖权限归属,按照《铁路、交通、民航系统消防监督职责范围协调会纪要》(公安部消防局、铁道部公安局、交通部公安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安局(89)公消发字第292号)《关于转发<铁路、交通、民航系统消防监督职责范围协调会纪要>的通知》(辽宁省公安厅消防局、沈阳铁路公安局、辽宁省交通厅公安处、民航沈阳公安处,辽公消防〔1990〕4号)《关于划分森林消防监督职责范围的通知》(国家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公安部、林业部,国森防〔1989〕13号)和《关于划分民航公安消防监督职责范围的通知》(辽消防〔2001〕101号)精神执行。

    (二)对同一建筑物内存在多个独立产权主体社会单位且共用同一消防控制室的情形,宜由同一执法单位对该建筑物实施整体监督管理。

    (三)消防救援大队要及时对符合二级列管标准的新建单位进行列管,并同步主动告知属地公安机关社区警务主管部门。公安派出所要及时对辖区内的新建单位进行列管,在工作中发现的符合二级列管标准的新建单位要上报公安机关社区警务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汇总后及时告知消防救援大队进行列管。消防救援大队和公安机关建立经常性的沟通协调机制,对各自列管单位及时查缺补漏、按规范形式移交,杜绝失控漏管和管辖权限不清的问题发生。

    (四)对因改建、扩建、变更使用用途或其他原因导致监督管辖权限需要变更的社会单位(场所),由原监管实施主体报请消防救援大队和公安机关共同协商确定,自明确意见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交接手续。

    (五)消防救援大队和应急办要建立信息互通机制,消防救援大队要确立专人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审批结果同步主动告知属地公安机关社区警务主管部门。

     

    附件:1.鞍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界定标准

    2.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名单

     

    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12月1日             

                     

    附件1

     

    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安全重点

    单位界定标准

     

    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下列单位,应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等公众聚集场所:

    (一)建筑面积大于600-1500平方米的经营可燃商品的室内市场、商场(商店、超市、便利店);

    (二)客房总数在30-50间以上或建筑面积大于600-1500平方米的宾馆(旅馆、农家乐、民宿等);

    (三)单体建筑面积大于600-1500平方米的餐饮场所(旅馆和饭店的综合体等);

    (四)座位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体育场;

    (五)座位数超过2000个的会堂等会议场所;

    (六)总建筑面积大于300-600平方米的下列向公众开放的室内公共娱乐场所:

    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酒吧和餐饮场所(包括分时段演艺功能的餐饮场所);

    4、游艺、游乐场所;

    5、保龄球馆、台球馆、旱冰场、美容院、SPA会馆、桑拿浴室、足浴按摩场所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6、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七)剧本杀、密室逃脱、沉浸式演出等剧本娱乐经营场所。

    二、医院、养老机构和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一)建筑面积大于1500-3000平方米且住院床位在50-100张以上的医院、疗养院、康复中心等具备医疗性质的公共场所;

    (二)住宿床位在20-50张以上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三)住宿床位在50-100张以上或住宿建筑面积大于1500-3000平方米的寄宿制学校、培训机构;

    (四)住宿床位在50-100张以上或住宿建筑面积大于1500-3000平方米的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儿童福利院。

    (五)单体建筑面积大于1000-3000平方米的非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

    (六)单体建筑面积大于3000—5000平方米的全日制非寄宿制中、小学。

    三、国家机关: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的国家机关。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一)县级以上广播电视台;

    (二)县级以上邮政、通信枢纽单位。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一)候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

    (二)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一)藏书量超过50万册的公共图书馆;

    (二)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展览馆、纪念馆、陈列馆;

    (三)县级以上公共博物馆、档案馆;

    (四)县级以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一)发电厂(站)、500千伏及以上变电站;

    (二)具备电力调度功能的电网经营企业、供电单位。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同一生产车间员工人数超过100人的服装、制鞋、玩具、木制品、家具、塑料、食品加工、纺织、印染、印刷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高等学校:

    (一)国家级、省级、市级或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且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科研单位;

    (二)具有较大火灾危险性科研实验室的科研单位、高等学校。

    十一、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当按照《消防法》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其场所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应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一)高层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除住宅外)、综合楼、财贸金融楼、科研楼等高层公共建筑;

    (二)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三)国家储备粮库、总储量在10000吨以上的其它粮库;

    (四)总储量在500吨以上的棉库;

    (五)总储量在大于10000立方米的木材堆场经营单位;

    (六)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可燃物品仓库;

    (七)总储存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可燃物品堆场;

    (八)占地面积大于6000平方米的物流仓库;

    (九)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十)单体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多产权、多业态的公共建筑;

    (十一)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可燃物较多的摄影棚(馆);

    (十二)固定资产(建筑、设备等)登记价值超过5000万元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加工企业;

    (十三)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宗教场所;

    (十四)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除宾馆、寄宿制学校、托儿所、幼儿园以外的其他住宿场所。

    十二、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按照《辽宁省消防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符合上述标准的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履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注:1、“以上”、“大于”、“超过”含本数,“以下”、“小于”、“不超过”均不含本数。

    2、同一建筑内有多种业态组合的,凡任一单位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的,整栋建筑应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3、本标准由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解释。 

     

    附件2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二级消防安全重点

    单位名单

    一、重点单位

    1.鞍山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高新区双子酒店

    3.辽宁科大国际学术交流中心有限公司

    4.辽宁警察学院鞍山分院

    5.鞍山市华育高新区学校

    6.鞍山市金普医院有限责任公司高新区医院分公司

    7.鞍山市龙源大学生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8.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麗水云天温泉商务中心

    9.鞍山市老年公寓

    10.辽宁聚龙金融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11.辽宁华冶集团发展有限公司

    12.鞍山市丰盛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齐大山加气站

    13.高新区齐大山化工石油有限公司

    14.高新区齐大山镇国能华融燃气有限公司

    15.鞍山市立山区万鑫加油站

    16.鞍山高新区松鹤居养老公寓

    17.鞍山市鹤林老年公寓

    18.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特明扬超市

    19.辽宁科技大学

    20.鞍山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21.鞍山市新世纪实验学校

    22.鞍山市第一中学

    23.高新区润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24.辽宁荣信兴业电力技术有限公司

    25.高新区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26.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

    27.辽宁九夷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8.鞍山市弘鑫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29.荣信汇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30.东北岩土工程勘察总公司

    31.鞍山拜尔自控有限公司

    32.辽宁省冶金地质勘查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33.高新区红岭大溏温泉洗浴中心

    34.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清逸水汇大众洗浴中心

    35.辽宁九夷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36.辽宁爱母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37.鞍山宏源环能科技有限公司

    38.鞍山亚世光电显示有限公司

    39.辽宁星空钠电电池有限公司

    40.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1.鞍山市山水庄园旅游服务有限公司

    42.高新区胡家庙加油站

    43.鞍山市丰盛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千山分公司

    44.鞍山高新区鑫正老年公寓

    45.鞍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齐大山分公司

    46.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齐大山选矿厂

    47.鞍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眼前山分公司

    48.鞍钢集团鞍千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49.鞍钢集团关宝山矿业有限公司

    50.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鞍山文化岛加油

    51.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鞍山千山路加油

    52.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鞍山越岭路加油

    加气站

     

    《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实施说明

     

    一、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主要目的是明确本地区社会面火灾防控的重点,促使重点单位树立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意识,严格执行有关消防法律法规,采取高于一般单位的火灾防控措施,切实加强自身消防安全管理。

    二、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主要考虑单位性质、建筑或场所规模、发生火灾的可能性及发生火灾后可能造成危害的程度。

    三、界定标准主要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令)第十三条规定确定的单位类别和《辽宁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暂行规定》第二章第七条对于“九小场所”所界定标准数值边界。

    四、界定标准针对单位使用性质做原则性的规定,对于界定标准中设定为区间范围的数据指标,消防救援大队应根据本地实际,具体确定相关数值。

    五、标准中的十二大类属于不完全列举,凡是与界定标准中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属性相似、类别相同且规模相近的,可参照确定。

       六、国家机关指县级以上(不含区)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办公场所。部分设立在高层建筑内的乡镇级国家机关,也应作为重点单位确定。

    七、消防救援大队排查发现介于“九小场所”标准和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之间的单位,要按照“双随机”工作要求确定为一般单位纳入检查对象名录库入库,防止失控漏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