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新时代推动东北全面振兴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具体落实好省、市关于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部署,进一步扩大有效投资,增强产业发展活力,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持续提升城市能级和核心竞争力,特制定政策措施如下:
一、招商准入条件
(一)单位面积产值贡献。
新引进项目投产后前两个完整会计年度每年单位面积(亩均)产值不低于200万元,投产后第三个完整会计年度,(亩均)产值不低于300万元。
(二)单位能耗产值贡献。
项目投产后单位能耗产值贡献衡量标准为不低于5万元/吨标准煤。
(三)环保要求。
满足“三线一单”管控要求、园区规划环评及其审查意见、区域环境容量及环境质量管理要求、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清洁生产水平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禁止生产过程中直接向外环境排放含汞、砷、镉、铬、铅等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各类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相关排放标准。
(四)科技含量高。
必须符合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广阔、产品附加值高、市场竞争力强、企业成长性好的要求,以科技创新引领带动工业园区高质量发展。
(五)产业带动能力强。依托区域优势,必须符合当地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关联度高,产业带动能力强,能围绕产业链延伸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延伸资源链,助推建设产业强市。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150万元/亩。
二、入区奖补政策
(一)主导产业项目落户支持。略
(二)入驻标准厂房房租奖励支持。略
(三)入驻研发中心房租奖励支持。略
(四)入驻高新区国有非住宅房产(不包括激光产业园国有非住宅房产)房租奖励支持。略
(五)装修补助支持。略
(六)固定资产投资支持。略
(七)设备升级改造支持。略
三、人才奖励政策
(八)引进高层次人才扶持政策。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发达国家院士,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诺贝尔奖获得者,最高奖励500万元;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科、学术技术带头人,国家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科学技术一、二等奖项目的第一、第二完成人,最高奖励120万元;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人才,园区科技领军人才,最高奖励50-100万元;博士后站出站的博士后,最高奖励30万元。
(九)购房补贴政策。略
(十)博士后站孵化项目政策。略
(十一)优秀人才团队奖励政策。略
(十二)对为高新区开发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高层次优秀人才给予奖励。略
第三条第8、第9、第10、第11项政策,原则上不兼得,按“从优不重复”“晋级补差”的原则予以支持。
四、税收优惠政策
(十三)一般企业所得税优惠。略
(十四)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略
五、科技扶持政策
(十五)鼓励企业领航发展。略
(十六)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及其运营主体。对区内新设立的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10万元。对新获得科技部备案的众创空间,给予一次性补助60万元;新认定为省级众创空间的,给予一次性补助40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80万元、60万元。迁移到鞍山高新区的省级以下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10万元。对省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迁移鞍山高新区的,其补助标准为:获得科技部备案的众创空间、省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60万元、40万元;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80万元、60万元。
六、鼓励企业做大规模扶持政策
(十七)企业升规入统奖励。略
(十八)企业扩大规模奖励。略
(十九)展会扶持奖励。略
七、现代服务业激励政策
(二十)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企业和软件、信息技术服务企业。略
(二十一)批发和零售业。略
(二十二)住宿和餐饮业。略
(二十三)电子商务企业。略
(二十四)专业服务机构。略
八、外资促进政策
(二十五)外资到位支持。略
(二十六)鼓励总部落户。略
九、金融扶持政策
(二十七)贴息扶持政策。略
(二十八)新兴产业融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略
十、盘活闲置资产扶持政策
(二十九)对一次性投资1亿元以上,以购买方式盘活国有闲置资产的主导产业重点企业,可按最长10年分期给予资金奖励,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此项政策不与其他政策同时享受)。
十一、上市扶持政策
(三十)对拟在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港交所等境内外主要股票交易所上市、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企业,高新区分阶段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其中:完成报辅奖励100万元、完成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材料奖励100万元、成功上市奖励100万元)。
十二、一事一议政策
(三十一)对新引进的世界500强企业,国内100强企业,央企,上市公司,市场率占有率较高的行业、区域隐形冠军等具有影响力的企业,经集体讨论决定后,给予“一事一议”政策条款。
十三、附 则
(三十二)本政策与国家、省、市、区已出台政策重复或同一事项适用于多项优惠政策内容的,按“从优不重复”“晋级补差”的原则予以支持。
(三十三)本政策自发布日起施行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相关政策规定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以国家调整后的政策规定为准。
(三十四)从2022年12月15日召开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起,至2024年5月1日止,此期间高新区所签订的项目投资协议应视为政策调整期内过度协议,如涉及政策调整的投资协议,可按照中央、省、市最新相关文件精神,签订补充协议。
(三十五)《鞍山高新区高质量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试行)》(鞍高开办[2022]16号)终止时间为本政策发布之日,执行原优惠政策未到期的企业,继续执行原政策至政策期满。
(三十六)本政策由鞍山高新区平台公司负责解释,高新区平台公司作为本政策执行与兑现主体。
十四、相关名词解释
略
附件:平台公司招商引资奖励兑现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