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单位:
经研究决定,现将《高新区行政权力事项实施主体调整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9月3日
高新区行政权力事项实施主体调整工作方案
根据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精神,结合《中共鞍山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批行政权力事项实施主体调整工作方案>的通知》(鞍改办发〔2024〕2号)文件要求与高新区工作实际,对高新区部分权力事项实施主体同步进行调整。按照“上下对口、协调一致”原则,经参照市本级改革模式,现将原由区行政审批局组织实施的全部政务服务事项调整至高新区各行业主管部门。为进一步明确权力事项实施主体,确保形成协调顺畅、有效衔接的工作格局,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想
1.工作原则:坚持程序合规、手续完备原则,保证现有对外服务窗口格局不变、现有审批标准不变,确保实现权力平稳交接、事项平稳办理、相对申请人无感。
2.调整范围:本次职权调整主要涉及管委会内设部门13个,驻区机构1个(附件1)。调整内容主要涉及2020年高新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以来,管委会各内设部门及驻区机构移交至区行政审批局实施及市行政审批局委托下放、立山区人民政府委托赋权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与其他行政权力事务,共涉及126项行政权力事项,具体政务服务业务子项181个。其中,行政许可75项事项130个业务,行政确认17项事项17个业务,其他行政权力34项事项34个业务(附件2)。
二、实施步骤
1.交接权力事项。区数据局(区营商环境建设办、区行政审批局)与事项划入部门共同签署《交接协议书》,明确事项名称、交接时间、权责义务、工作衔接机制等,依法依规明确行政审批行为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厘清规范职责边界,形成协调顺畅的工作格局。交接协议生效前已受理但未办结的申请,应在相关办理结果上加盖区行政审批局印章;交接协议生效后新受理的申请,应在相关办理结果上加盖事项划入部门印章。原“高新区行政审批专用章”随即作废。
2.规范审批工作流程。实施主体调整后,相关事项继续坚决杜绝“体外循环”现象,按照“综合窗口改革”及“进厅上网”工作要求,采取“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的综合窗口服务模式,即区政务服务大厅各综合窗口负责各类审批及服务事项的受理,对受理事项按照标准化办事指南进行初步形式审查,并将受理的事项分类转办后台科室审批;各审批部门以派驻形式安排人员在区政务服务大厅后台负责职责范围内各类审批及服务事项的审核、审批及组织专家评审、外出勘查工作,事项审批办结后将证照等审批结果返至区政务服务大厅;区政务服务大厅综合出件窗口负责统一出件。
3.加强审批工作管理。各事项划入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派具备资质的、业务熟练的工作人员入驻区政务服务大厅负责审批工作,要严格按照对外公布的办结时限,完成各类审批服务事项的办结;事项划入部门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在保证审批服务不间断、不缺位的前提下,适当调整进驻大厅的审批工作人员,原则上尽量避免频繁调整。
各事项划入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审批服务事项的流程再造、时限压缩、材料精简及事项标准化梳理工作,并及时告知区数据局,配合做好相应窗口受理人员相关业务的培训指导。
4.强化大厅监督管理。区数据局(区营商环境建设办、区行政审批局)负责各部门进驻事项集中办理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对进驻人员实施工作调度、日常考核、监督管理。区数据局(区营商环境建设办、区行政审批局)要及时提醒督促相关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审批出件,并做好各类受理及办结业务的数据统计工作。
5.强化工作考核。区数据局(区营商环境建设办、区行政审批局)负责对前台窗口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分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月度考核每月进行一次,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区数据局(区营商环境建设办、区行政审批局)参与各部门进驻大厅工作人员的考核,由区数据局(区营商环境建设办、区行政审批局)按照高新区有关员额制年度考核要求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督考办备案后,返回工作人员所在单位,作为年度考核的最终结果记入个人档案。
区数据局(区营商环境建设办、区行政审批局)对各部门审批事项办理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区督考办备案,作为年度部门考核的组成部分。
三、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管委会分管副主任与涉及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亲自抓总,确定本部门专职人员负责本次权力事务交接与今后权力运行的组织实施工作。
2.明确时间节点。行政权力事项实施主体调整工作整体要于9月6日前全面完成。
3.强化协同配合。区数据局(区营商环境建设办、区行政审批局)及事项划入部门要主动对接、密切配合、同频共振,杜绝推诿扯皮现象发生,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4.周密部署实施。交接协议签订生效后,各有关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对审批行为和结果负责。
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9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