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年不申报不享受的情况
享受耕地地力补贴资金的农户,无故不参加当年个人申报环节的;得知申报截止期限,仍然不按时进行个人申报环节的;申报信息材料申报人未完成签字按手印环节的;所有农户过申报期截止日后,未能完成申报的,不能领取遗漏缺失申报信息当年年份的耕地地力补贴资金。
二、领取人限定条件
1、拥有承包土地权利的本户内或本合同内,享有承包权利人,才具有资格去领取耕地地力补贴资金。
2、拥有承包土地权利的本户内或本合同内,死亡成员不能代表本户领取耕地地力补贴资金,需要立即更换户内或合同内健在的且享受土地承包权利的成员的一卡通,发放耕地地力补贴资金。
3、耕地地力补贴资金不允许非本户内或本合同内第三人,即杜绝其他无承包权力的家庭成员或合同外其他亲属、朋友等人代领卡发放现象。
4、申报人户内所有耕地地力补贴享受人,全部都无法亲自签字确认的,领取户可以委托其他人到村民委员会代为申报当年信息,同时委托人需携带委托证明书或微信留言、电话录音等相关材料。(注:补贴资金必须打入申报户内有享受权力的健在成员的一卡通内。)
三、整户消亡,取消待遇。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24〕82号),因家庭成员全部死亡而导致承包方消亡的,发包方应当依法收回承包地,原承包方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民法典规定继承。按照1998年《千山区贯彻农村土地承包法落实农村土地延包30年工作方案》中第十四条:关于对因死亡、外迁和婚嫁等原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处理问题中规定,整户消亡的发包方应收回承包土地。
四、整户迁出的规定。
整户迁出,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续正常享受耕地地力补贴,整户迁出失去承包经营权力的,取消待遇。按照1998年《千山区贯彻农村土地承包法落实农村土地延包30年工作方案》中第十四条:关于对因死亡、外迁和婚嫁等原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处理问题中规定,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且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发包方应当依法收回承包地,原承包方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民法典规定继承。
五、土地流转的规定。
农户自愿将耕种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签订流转协议的,耕地地力补贴按约定条款执行,如果约定条款中没有明确耕地地力补贴资金的归属,原则上由原承包户享受耕地地力补贴待遇。
六、耕种果树等经济作物的规定。
农户种植设施农业经济作物类的,用地小于等于十亩以下的可以享受耕地地力补贴。非设施农业耕地种果树的不能享受耕地地力补贴资金。
七、其他未尽事宜。
本通知未提到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事一议,原则上不能违背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
高新区农业农村办
2025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