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局:
现就民进鞍山市委会提出的关于城市“僵尸车”霸位亟须治理的建议提案提出协办意见如下:
一、已开展的工作
机动车停放应该按照《和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停车泊位除外。也就是说,正常机动车停放在停车泊位内,无论停放多久,都是属于正常停放。过去一段时间,高新区交通支队联合综合执法大队、社区等多部门开展了僵尸车专项整治行动。通过路面巡逻与视频巡检结合的方式,对辖区内长期占用公共交通资源的车辆进行全面排查。对于能联系上车主的,通知其限期处置;对于联系不到车主的车辆,依法拖移至专用停车场,并详细登记车辆信息,拍照(录像)取证。
二、面临的难点
在整治过程中,我们也遇到了一些困难。部分长期占用公共道路的机动车,虽外观破旧,但在公安交通信息网查询显示为正常状态,无法按报废车处理;对于停放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非道路内且无违法行为的僵尸车,交警部门缺乏充分法律依据实施强制处罚措施,需要社区、物业等依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处理,部门间协同配合还需进一步加强。
三、下一步措施
首先,持续加强宣传,利用各种媒体平台,宣传僵尸车的危害以及车辆报废回收补贴政策,鼓励车主主动报废车辆。其次,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推动建立健全僵尸车治理的长效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加强协作配合与信息共享。同时,进一步优化车辆报废流程,简化手续,提高服务效率。此外,还将加大执法力度,定期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对僵尸车进行常态化清理整治。
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