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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高新区2021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1-07-08 10:04来源:作者: 点击:

    鞍高开发﹝2021﹞39号

     

    关于印发《高新区2021年度地质灾害防治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高新区2021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通知。

     

                                                               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6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高新区2021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方案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的通知》(国办发(2020)12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风险普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242号)等相关要求,根据《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实施方案(修订版)》、《辽宁省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工作方案》、《辽宁省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地质灾害风险普查)工作方案》、《鞍山市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等相关文件内容,结合我区成灾规律,以及高新区2021年度气候预测成果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2021年度全区地质灾害总体概况

    (一)地质灾害的基本情况

    我区共有地质灾害隐患点39处,受地质灾害隐患点威胁人数100余人。地质灾害类型主要为崩塌和滑坡,截至2020年底,全区未发生地质灾害

    (二)地质灾害的分布范围

    我区地质灾害主要分布在:

    千山街道、齐大山街道、矿山企业作业区;按地区分,千山街道6处,齐大山街道7处,汪峪社会事务服务中心1处;按类型分,崩塌39处。

    (三)地质灾害的发生特点

    汛期是地质灾害发生的高频时段。我区的防治工作重点就是 崩坍灾害。

    二、2021年度降水及地质灾害趋势预测

    根据气象部门最新数据,预计鞍山地区2021年度(6-8月)鞍山地区降水接近常年或者偏多,总降水量为420~520㎜(历年430㎜)。其中鞍山市区降水量约为420~520㎜(历年423㎜)。

    根据全区地质环境条件和地质灾害发育特征、分布规律特点,结合汛前地质灾害排查情况和气候趋势预测情况,汛期是滑坡、泥石流、崩塌、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的主要发生期,重点防范千山镇、齐大山镇的崩塌灾害。202159月份存在发生区域性和局地降雨可能,地质灾害会明显增加且具有较强的群发性和隐蔽性,需要予以高度关注。

    三、2021年度地质灾害防范重点

    (一)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

    从我区地质灾害发生历史情况上看,每年汛期(6~8月)是我区地质灾害多发期,特别是7月下旬至8月上旬,为重点防范期。其中气象部门预报台风、局地强降雨的时段是地质灾害防范的重点时段;汛期内日降雨量大于50mm或累计过程降雨量大于100mm的时段是重点防范期中的防范重点,重点防范群发型泥石流、滑坡、崩塌地质灾害。

    另外,春季冰雪冻融也易引发崩塌、滑坡和地面塌(沉)陷地质灾害,应作为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

    (二)地质灾害重点防范区域

    我区地质灾害预防的重点区域为已划定的地质灾害中高易发区、人口密集工程活动强烈的地区、采矿可能诱发地质灾害的地区。此外险情严重、灾害体变化显著、始终处于监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也是防范的重中之重。据此确定本年度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如下。

    1.高新区地质灾害主要以崩塌和滑坡为主。矿区周边、山体周边要对稳定性较差的危岩体,加强监测工作,并采取相应的工程措施进行治理,保护游人安全。

    2.地质灾害可能威胁的城镇、学校、医院、集市、旅游景区(点)、村镇和部队营区等人口密集区域以及公路和铁路沿线,也是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段。

    (三)地质灾害重点转移对象

    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山坡、边坡建筑物内的群众;易发生泥石流的山沟及沟口(低洼)地带的群众;已查明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区域的群众;其它在汛期易发生的地质灾害或能造成人员伤亡地带的群众。

    (四)非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自然资源部门要充分认识非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形势的严峻性,切实做好非汛期地质灾害防范工作。高度关注春季冻融期和非汛期局地强降雨时段可能诱发的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切实强化各项防灾措施的落实。要进一步做好非汛期值班及信息报送工作,特别在节假日期间,必须开展地质灾害应急值守,保证防灾信息畅通,灾情险情速报及时。在非汛期排查工作应加强重点时段、重点区域、重要隐患点的排查力度,力求做到隐患早发现、早消除。

    四、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按照“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原则,紧紧围绕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和综合防治三个体系建设,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坚持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制度,有效保护受地质灾害威胁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全力推进我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一)严格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

    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要不断完善领导责任制和逐级负责制,确保防治责任、制度和措施层层落到实处。特别是在汛期前,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要组织好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做到任务到岗、责任到人、措施到位,确保每一个地质灾害隐患点都有人监测、有人巡查、有人预警,发生险情、灾情能够及时报告。自然资源部门要成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

    (二)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方案作为全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是自然资源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依据。区自然资源部门在编制本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时要因地制宜,明确任务,细化内容,真正起到防灾减灾的作用。

    (三)提高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地质灾害具有突发性,直接影响着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地质灾害防治有关法律常识和科学知识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土地日、地球日、减灾日等宣传节点和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平台,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并专门组织相关人员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培训,不断提高干部群众识灾辩灾、防灾减灾和抗灾自救的能力。

    (四)落实汛期地质灾害防范制度

    1.坚持汛期值班制度

    在汛期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保证人员不缺岗,通信畅通。值班人员认真接听各地雨情、汛情、险情、灾情报告,并按规定报告、转达、处理。对汛期24小时值班的单位,值班电话及传真应抄报上级部门和有关单位。汛期值班电话作为地质灾害报警电话应向社会公布,便于及时报险。

    2.坚持汛期“三查”制度

    建立“三查”(即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核查)制度。汛前重点加强对中小学校区、医院、居住区、重要工程设施等人员聚集区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加强房屋建设切坡点、水利设施、公路、铁路沿线和旅游区(点)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加强有关矿山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根据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结果,调整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完善地质灾害隐患台账,确认地质灾害危险区范围、监测方法、预警方式、撤离路线和临时安置场所,明确防灾任务、责任人和联系人等。要按照属地管理、对口负责的原则,将地质灾害隐患告知当地群众(或建设单位)、村委会、乡镇和有关主管部门,并及时将地质灾害防灾明白卡”、“地质灾害避险明白卡及时发放到受威胁群众的手中;汛期对重点地区、危险区及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巡查监测,了解其潜在危害、存在问题及防治措施落实情况;汛后要对防治措施完成情况、新发生地质灾害情况数量以及造成的损失进行核查。

    3.坚持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制度

    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工作一般在汛期7-8月份开展,可根据实际雨情提前或延后。市级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由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气象局负责,其结果及时报告街道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继续开展全市24小时实时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工作;及时共享自然资源、气象部门地质灾害相关信息。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当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大于等于三级时,通过鞍山市自然资源网等媒体向社会发布。

    区域接到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后,依照防灾责任制的规定,逐级将有关信息迅速通知到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区域内的村(居)民。

    当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为三级时,村(居)防灾责任人应适时组织对隐患点和危险区域进行巡查;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应加强对隐患点和危险区域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应立即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采取防灾避险措施。

    当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为二级时,各部门、单位24小时值班,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工作;街道、村(居)防灾责任人组织对隐患点和危险区域进行巡查;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应加强隐患点和危险区域的监测和防范。区街道办事处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适时组织群众转移避让。

    当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为一级时,管委会及有关部门24小时值班室值班,领导带班,并组织做好防灾救灾工作;县(市、区)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和抢险救灾指挥系统,街道办事处立即组织受威胁的群众转移,并对其它区域进行巡查和防范,派出应急小分队或者包村干部指导防灾抗灾救灾工作。

    4.坚持地质灾害险情与灾情速报制度


    发生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受地质灾害影响的群众和知情人应立即向当地街道办事处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接到当地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立即速报县级人民政府和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时可越级速报省级和国家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接到当地出现中、小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立即速报县级人民政府和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时可越级速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接到特大型、大型灾害险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速报市级人民政府和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时可越级速报国家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

    速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失踪人数,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相关主管部门采取的对策和措施。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密电【2017】14号)文件要求,区自然资源部门在接到地质灾害灾情险情信息后,即发即报,边核边报。而且在发生重大地质灾害事件后,第一时间报告,并在1小时内书面报告,全程续报,事件处置结束后进行终报。

    (五)加大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的投入

    各街道、中心要把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宣传、群测群防网络建设、地质灾害调查、监测预报、避让搬迁、灾后治理和恢复重建等。对因自然因素引发且确需治理的重要地质灾害隐患,区自然资源部门应积极向管委会及财政部门报告,经管委会批准后列入财政年度预算,落实治理资金,实施有效治理。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依法告知并督促责任人及时治理。

    (六)强化地质灾害防治监督管理

    针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产生的地质灾害安全隐患,要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从源头上控制地质灾害的发生。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在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各街道、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治理或停止违法行为,并按规定严肃处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