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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高新区行政权力事项实施主体调整工作方案》(鞍高开发〔2024〕15号)的文件解读
    时间:2024-09-04 09:57来源:作者: 点击:

    一、起草背景

    7月11日,市委召开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第二批行政权力事项实施主体调整工作的通知》,将原市行政审批局集中行使的122项行政权力事项划转至16个市直有关部门,并于7月底前完成了市本级改革工作。这是自2017年鞍山市实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和“一枚印章管审批”运行模式以来的一次重大业务调整。

    根据前述《通知》(鞍改办发〔2024〕2号)中“市本级行政权力事项实施主体调整后,各县(市)区、开发区要按照‘上下对口、协调一致’原则,进一步理顺权力事项实施主体,将已经划转、委托至县级行政审批部门实施的事项,同步调整至相关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行使,形成协调顺畅的工作格局”部署要求,结合高新区工作实际,区数据局前期制定起草了《高新区行政权力事项实施主体调整工作方案》,对高新区部分权力事项实施主体进行调整,即将原由区行政审批局组织实施的全部政务服务事项调整至管委会各行业主管部门。

    二、主要内容

    《方案》主要包括总体思想、实施步骤、保障措施等三个部分。重点包括以下三方面:

    1.调整范围:本次调整工作主要涉及管委会内设部门13个、驻区机构1个,共涉及128项行政权力事项,具体业务子项183个,其中,行政许可77项事项132个业务,行政确认17项事项17个业务,其他行政权力34项事项34个业务。

    2.工作流程:由区行政审批局与事项划入各部门签订《交接协议书》,同时2020年以来与部分行业部门签订的《交接协议书》废止;交接协议生效前已受理但未办结的申请,在相关办理结果上加盖区行政审批局印章;交接协议生效后新受理的申请,在相关办理结果上加盖事项划入部门印章;原区行政审批局“高新区行政审批专用章”随即作废。本项工作须于9月6日前全面完成。

    3.注意事项:一是实施主体调整后,相关事项继续按照“进厅上网”工作要求,以派驻形式在区政务服务大厅集中办理,坚决杜绝“体外循环”现象。区数据局负责对相关部门进驻事项集中办理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对进驻窗口工作人员实施工作调度、日常考核、监督管理;二是全区各政务服务事项实施部门(包括但不限于本次实施主体调整后的承接部门)须明确专人专责负责权力事务交接与后续权力运行工作,以满足“两集中、两到位”工作要求;三是按照国家、省、市“一网通办”工作要求,各部门须按照上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更新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政务服务事项的审批条件、申请材料等信息,并对“辽宁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上相对应事项信息进行同步更新,确保“线上线下”一致、数据同源。